韓振巨,男,五十三歲,繫永清縣三聖鄉四道堼村人,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正直、善良,不善言談、樂於助人的人,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煉功後按照師父的教導努力做一個品德高尚的人,事事為他人著想,勇於講真話,吃虧忍讓,街坊鄰居,鄉親們有困難缺幫手都是主動上前,所種的責任田地邊地沿從不多種一行莊稼,別人擠佔、踩了自己的土地也不與人計較,是村裏人人皆知的大好人。
1999年江澤民發動了一場對法輪功的無理鎮壓,他抱著一顆赤誠的心去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實際情況,卻被關進永清縣看守所一個多月,並被非法罰款。2000年底韓振巨不顧自己的安危,正義感和良知使他再次進京證實大法,卻被扣上了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被非法勞教兩年,被送至廊坊市萬莊勞教所。在勞教所裏,惡警為改變他的信仰每天強制幹十五、十六個小時的體力勞動,並派專人進行監視,並以減刑來引誘,但韓振巨始終不為所動,萬莊勞教所無力使韓振巨妥協,就將其送到保定高陽勞教所進一步迫害。
高陽勞教所惡警白天強制勞動,晚上不准睡覺,用電棍電、坐死人床等方式折磨大法弟子,在這種喪失人性的迫害下,韓振巨就是堅強不屈,並幾次絕食抗議,就這樣在勞教所度過了兩年的地獄生活,堂堂正正走了出來。
因為他始終不改變崇高的信仰,回到家後永清縣公安局一科張振清和鄉派出所等人時常找到家中進行騷擾,使得韓振巨一家無法正常生活。2002年十六大前夕,鄉派出所幾個人突然闖進韓振巨家中,像土匪一樣把韓振巨綁架至縣經編廠洗腦班關押起來,一同被綁架的大法弟子有四十多人,非法關押達十六天,直至十六大結束才將人放回,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們見韓振巨信仰堅定,竟然捏造罪名,說韓振巨去一煉功人家串門是反轉化,二次又將韓振巨勞教,於2003年3月23日早上, 韓振巨被永清縣公安局政保一科張振清等惡警強行從家中劫持,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直接送唐山開平勞教所。這真是欲加其罪何患無詞,大法弟子去北京上訪被說成是擾亂社會秩序,串門也成了違法,還要遭受牢獄之苦,這是哪家的王法?如此不說理?一個合法公民、自覺做好人卻遭受如此對待,這就是江澤民所標榜的以德治國、人權最好時期!身為公安人員的張振清等人,你們究竟是在保護人民還是欺壓人民,難道你們不捫心問一問自己的良心嗎?
韓振巨被二次勞教送至唐山開平勞教所後,內心實在無法接受這一無任何道理的迫害,於是絕食抗議,可唐山勞教所卻用灌食的方式進行折磨,勞教所見韓振巨還是不屈服,又再次將韓振巨送往保定高陽勞教所進行更加殘酷的迫害,高陽勞教所惡警用2寸多粗的木棍把韓振巨打的遍體鱗傷,棍子都打斷了幾節,有一惡警拿磚頭朝韓振巨的頭部砸,把韓振巨砸的當時就不省人事,昏迷了幾個小時才甦醒過來。後來一警察對韓振巨說,我們也知道你是冤枉的,可是上級讓這樣幹,沒有辦法,由此可見一向標榜感化、關心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所就是以這樣狠毒的方式在幹著迫害好人的勾當,還為江氏政治流氓塗脂抹粉欺騙人民。
韓振巨在高陽勞教所險些被迫害致死的消息被家人得知後,家人急忙趕赴勞教所看望,高陽勞教所害怕承擔責任就匆忙將韓振巨退回了開平勞教所,使韓振巨的家人白跑了一趟也未見到被打的奄奄一息的親人。2004年5月14日韓振巨的家屬突然接到唐山開平勞教所的通知,說韓振巨病危,等趕到勞教所後,勞教所卻不讓立即見面,直到第二天才告知家人,撒謊說韓振巨突然全身抽搐,死於心臟病,把韓振巨的妻子帶到醫院的太平間裏見到了再也不能睜開眼睛的親人,使韓振巨的妻子悲痛欲絕,當掀開韓振巨的衣服,見後背大面積青紫,勞教所做賊心虛,怕事情暴露,給了3000元的賠償,把屍體匆忙火化,就這樣一個健壯的五尺男兒,被於勇,張振清一夥從家中無故劫持到勞教所,被活活迫害致死。
韓振巨含冤迫害致死,令蒼天為之落淚,5月15-16日在韓振巨火化和出殯之時,永清縣突然響雷陣陣,天降大雨,這是對被害者的哀悼又是為被害者送行。唐山勞教所及永清縣610辦公室的於勇、公安局張振清一夥膽戰心驚,做賊心虛,糾集三聖口趙甲巨一夥人暗中監視有無大法弟子去韓振巨家吊唁,害怕真象暴露出來,可大法弟子們無視小丑們的瘋狂,給被迫害致死的韓振巨獻上了花圈和輓聯,張振清、三聖口鄉政府等一夥氣急敗壞,把正在幫助韓振巨家幹活鋤草的杜玉鳳、湯得秀強行綁架到永清縣看守所,現在杜玉鳳、湯得秀絕食抗議無端的迫害,被看守所長梁成山迫害的奄奄一息。
在江氏集團近五年的對法輪功的邪惡鎮壓中,大法弟子始終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政府和世人講真象,可極少數人明知大法弟子是好人,卻受利益驅使跟隨江氏集團繼續作惡,中國有句話叫做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奉勸那些做惡者,為自己留條後路,為你的子孫留一個好名,也請善良的人們分清是非。善待別人就是善待自己,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大法弟子的講清真象,完全是為了救度不明真象的世人,切莫等到真象一顯後悔莫及。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49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