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長春大法弟子起訴不法之徒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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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 查辦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一)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四)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五)虐待被監管人案件。

據悉在長春被判十五年現關押的大法弟子趙桂鳳近日就將在審訊和關押期間迫害她的長春市局的不法警察告上法庭,她上訴的理由是:即使我有罪,你們也不應該在審訊時把我的胳膊打折,起訴惡警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當然,最好能在此基礎上具體講清大法弟子修煉無罪、講清真象無罪、所受到的迫害如何非法)。由此長春市局向下屬開會傳達時說:「她犯了罪你可以抓、可以判刑,為甚麼把人家胳膊打折了?現在人家把你告了,誰的責任誰自己看著辦……」 為此讓長春市局及下屬各派出所所有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十分不安!

我認為在關押期間被迫害致死、致殘、致傷的同修及家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進而達到講清真象、救度世人(懲治惡人、同時給世人改過彌補的機會)的目地。

當然,我們在這過程當中不能抱著人心,比如不能追求常人如何將我們從迫害中解脫,不是指望著人能給予我們甚麼幫助,等等,一定要清醒、理智的去做。我們是我們在運用宇宙最低一層的法圓容大法,維護大法弟子,這是法正世間的一個開端。讓我們全中國大陸的大法弟子清醒、理智的用大法賦予的智慧清除人間的邪惡之徒,減少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損失。

附:下面是根據中國《刑法》列出的24種罪名及其定罪處罰規定,可以參照。

1、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為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過失致人死亡罪,指由於過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4、過失致人重傷罪,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刑法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強姦罪,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暴力手段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手段。其他手段指行為人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無法抗拒的手段。主體是已滿14週歲的男子可以成為直接正犯。婦女可以成為本罪的教唆犯、幫助犯。刑法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2)強姦婦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姦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強姦婦女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強姦婦女的手段殘酷;強姦對像雖然只有一個,但強姦多次,折磨時間長;以特殊年齡或身體狀況的婦女,如孕婦、病婦、老婦、月經在身的婦女為強姦對像的,等等。「強姦婦女多人的」,是指強姦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是指在車站、碼頭、公園、電影院、運動場、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當著不特定多數人的面公然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姦婦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或者強姦後,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的,應分別認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6、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主體可以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實行。刑法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7、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公民抓獲現行犯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將現行犯由自己較長時間的控制,拘留後發現不應拘留而仍不釋放被拘留人以及無證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屬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8、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為目地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地偷盜嬰幼兒,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刑法23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9、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引起司法機關對被誣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動或者造成被誣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情況。

10、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主要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它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它目地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1、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構成本罪。另外,對學生宿舍,對他人暫時居住的賓館、招待所、療養院亦可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漁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2、刑訊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所為肉刑指捆綁、吊打、針扎、火燙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器官或肌體遭受痛苦的摧殘手段。所為變相肉刑,指長時間罰凍、罰站、罰曬、罰餓、不准睡眠、「車輪戰」審訊等不直接傷害身體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凡是使用能夠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體造成痛苦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為,都是刑訊逼供。刑法2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3、暴力取證罪,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暴力指以捆綁、吊打、毆打等方法危害證人人身健康的行為。刑法2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4、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5、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他方法」,是以文字、圖畫或語言的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名譽。刑法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6、誹謗罪,指捏造並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7、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52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郵件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製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刑法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指除暴力與脅迫方法之外,採用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等。

21、搶奪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攜帶凶器搶奪的,構成搶劫罪。刑法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2、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數額較大以1000元──3000元為起點。刑法274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以1──3萬元為起點。

23、傳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刑法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4、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刑法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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