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大法弟子褚彤、王為宇於2002年8月先後被國安特務秘密綁架。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他們三人曾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法制培訓中心」「豐台區看守所」「朝陽區看守所」等多處遭受迫害,身心備受摧殘。被綁架16個月後,2004年1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對三人進行非法審判。由於惡人們企圖秘密迫害清華大法弟子的消息提前在明慧網上曝光,同時海外的營救活動也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法庭在開庭的前一天匆忙臨時更改審判地點(據查,審判地點被臨時改為朝陽區看守所附近的雙橋人民法庭),以躲避世人的譴責目光。開庭之後,為了掩人耳目,法院遲遲不敢宣判,直到現在才拋出所謂的判決書。
據不完全統計,在此之前,清華大學大法弟子中目前已知被非法判刑的至少有16人,他們是:
白容春(13年)
姚悅(12年)
柳志梅(12年)
孟軍(10年)
王欣(10年)
董延紅(5年)
馬豔(5年)
俞平(4年)
虞佳(3年半)
劉文宇(3年)
林洋(3年)
李豔芳(不詳)
李春燕(不詳)
黃奎(不詳)
蔣玉霞(不詳)
除此之外,已有一人被迫害致死(袁江),至少有18人被非法勞教,很多學生和教職工被強制休學、退學、停職、非法拘禁和洗腦,許多人被迫流離失所。
「邪惡的政治流氓集團對大法弟子根本就沒有講過甚麼法律」【注1】。
江澤民集團在權力和利益的驅使下,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法不依,為所欲為,甚至把法律作為武器,利用法律打擊異己、欺壓良善。邪惡之徒利用手中的權力迫害大法與大法學員,是完全建立在謊言和欺騙的基礎上的,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刑法》等各種法律,也嚴重背離了中國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這場鎮壓從根本上講就是違法的。
姑且不論這場已長達5年的迫害其本身的非法性,僅針對此次三位清華學子被判重刑而言,整個過程完全是江澤民集團肆意踐踏法律的鮮明寫照:
1)從2002年8月起至2003年底案子正式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之日止,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褚彤、王為宇被秘密關押於何處,以甚麼名義關押,是否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虐待?無論是國安、公安、法院均未對諸如此類問題給出一個合法的解釋。
據可靠消息,曾有大法學員被關在北京「法制培訓中心」殘酷洗腦長達幾個月,然而在之後的非法判刑時,卻將這段時間的非法關押定義為「監視居住」,不算刑期,也不算非法超期羈押,這在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中是極為普遍的現象。為了給邪惡的迫害找個堂皇的理由,中國的執法機構在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下可以如此肆意歪曲事實,踐踏法律的公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4、126、127、128條的規定【注2】,就一罪而言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只有7個月,超過7個月的羈押行為便是絕對的超期羈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3年11月12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超期羈押責任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7年【注3】。
2)朝陽區人民法院宣稱此次對三人的審判是所謂公開審判,然而在審判的頭一天卻臨時更改地點。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從2004年1月9日法院開庭審判,到4月底5月初的所謂宣判,中間間隔了將近4個月的時間,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注4】,從法院受理(在審判之前)到宣判,最多只能間隔兩個半月時間。
4)褚彤、王為宇等人均曾被強制洗腦。此類行為已嚴重觸犯刑法第238、248、251條等的規定【注5】
本文謹借營救清華學子的機會,呼籲更多世人關注江氏集團殘酷鎮壓下中國知識界法輪功修煉者的遭遇,同時希望全體大法弟子和所有有良知的人共同結束這場邪惡的對真善忍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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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引自李洪志先生新經文《用正念看問題》
【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注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注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6/4/48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