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6:00左右,我們被帶到石景山監獄,監獄內大法弟子的皮鞋佔滿很大空間,我很吃驚,竟關了這麼多人,後來我被關在18號房,惡警命令犯人用各種手段懲罰我們,蹲坑、不准上廁所,脫光衣服,在零下10度的情況下,被淋了八桶冷水,從頭頂慢慢地往下淋,想盡一切辦法折磨人。到了晚上,不准我們睡覺,要我們背監規,我抵制無理要求,惡警們就毒打我的腰部;打完後,又要我們擦地板,當時被打得疼痛難忍,不能站立,不能行走。
3日晚12:00我與小李被帶到黃岡辦事處。我們戴著手銬睡覺,在那兒呆了三天,那裏頭頭說,上面傳達,我們寧願放了三個殺人犯也不能放走一個「法輪功」。
我們七個大法弟子被連銬起來,被浠水去的八個警察、兩個黑社會帶回浠水。在610辦公室提審,惡警李勛華用皮帶抽我們,皮帶都抽斷了,強行讓我們脫下衣服,赤膊在吊扇下煉功。甘世濤打我耳光,要我們簽字,被拘留。他說簽也得關,不簽也得關。我拒絕簽字,他將我身上的117元搜走,我出獄後向他要,他不給。
在第二看守所期間,惡警強行讓我們勞動。本來說拘留半個月,結果超關了12天,家人都急得不得了,年過得很是慘淡。結果。我愛人托熟人交了1000元生活費,才將我放出。沒給任何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