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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就法輪功學員遭歧視一案作出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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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3月26日】(明慧記者悅然波士頓報導 )針對波士頓兩名記者馮學斌和於可心因自己的信仰是法輪功而受到當地兩家華人社團及負責人歧視而投訴一案,「麻薩諸塞州反歧視委員會」作出裁決:被投訴人-「海外華人企業家協會」及負責人李剛和「北美華人醫學協會」及負責人蕭鐳-有充份理由被認為觸犯法律(Probable Cause Finding)。

*採訪受歧視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信仰)法輪功

2003年6月14日晚,波士頓十三家華人社團在薩得伯瑞鎮(簡稱薩鎮)聯合舉辦「抗薩斯募捐音樂會」,馮學斌和於可心作為「新唐人電視台」記者前往採訪。在其它所有媒體允許入場的情況下,馮於二人被「海外華人企業家協會」的負責人李剛和「北美華人醫學協會」負責人蕭鐳拒之門外。兩位記者利用手中的攝像機將全程拍攝下來,這卷錄像帶成為此案的關鍵證據之一。錄像中顯示,兩位記者正要入場採訪時,被蕭李二人攔住,並告知無票不得入場。當記者要買票時,又被告知必須事先買票,現場不賣票,而從錄像上看,當場就有不止一人買票入場。後來有人給了記者一張票,蕭鐳立即追上給票人,單獨說了幾句話,致使給票人將票收回。最後蕭李二人叫來當地警察,強迫兩名記者離場。

「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在裁決中指出,被投訴人否認對兩名記者有歧視行為,但從錄像中可知:1)蕭李二人知道兩名記者是法輪功學員,蕭還嘲笑她們的信仰及法輪功創始人。2)音樂會的票是在門口向公眾出售的。3)有人給了記者一張票,但當蕭將那人叫到一邊,單獨說了幾句話後,那人把票收了回來。蕭在後來的對話中承認他說的是「我告訴他,你們是法輪功」。綜上所述,「麻州反歧視委員會」認定兩名記者被拒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信仰)法輪功。

根據「麻州普通法」第272章92A節:任何公共場所、渡假村、或娛樂場的擁有者、租用者、或經營者...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出版、發行、散發或表示出,有意地或已造成對任何宗教信仰,階層,種族、膚色、派別、性別等的人士的歧視。

因此「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在裁決中指出:投訴人提供了一個不證自明的歧視案件,即她們在公共場所被拒之門外,只是因為她們的宗教信仰;而被投訴人則無力提供任何可成立的,並且是非歧視性的理由。

*採訪受歧視的背後原因是中領館官員到場

「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在裁決中提到事件中,蕭李二人通知了薩鎮警察要將兩名記者趕走。根據警察當晚的事件報告,被投訴人稱「中領館的人會來參加活動,她們(兩記者)是法輪功的,要干擾晚會活動」。根據當時現場錄像帶,「反歧視委員會」指出「投訴人沒有任何干擾晚會的行為,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們一旦入場會試圖干擾。」

當事人之一的於可心表示:「在『抗薩音樂會』事件之前,我們曾多次採訪過當地的華人社團,其中包括被投訴的的兩家。平時的採訪活動中與他們相處得一直比較友好。可是一旦中領館來人,我們的採訪就會受到很大阻力。」

作為被投訴人之一的李剛後來曾私下表示,這次募捐音樂會他特意邀請了紐約總領館的官員,他擔心如果法輪功學員出現,會引起他們的不滿。

無獨有偶,2004年1月30日晚,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費城市商業部、費城中國貿易中心在賓西法尼亞大學禮堂舉辦了慶祝中國新年晚會,拉開了中國與費城文化經濟合作節「錦繡中華」的序幕。可是在這樣一個喜慶的夜晚,卻再次發生了「新唐人」記者因信仰法輪功而被趕走的事件。從媒體報導中人們並不驚奇地發現中國駐紐約副總領事黃惠康出席了該次活動。

*這一切最終的根源是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

幾年來,法輪功學員在海外受到的諸多歧視和騷擾中,許多中國駐各國使領館直接或間接地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如無理扣壓法輪功學員需要延期的護照,偷拍領館前請願的學員照片,直接插手華人社團活動排斥法輪功學員,向各國政府、媒體散發誣蔑誹謗之詞等等。中使領館之所以如此是直接秉承了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旨意。江氏集團的個別人因為一己之私發動了這場的迫害,並利用整部國家機器來維持,外交機構和駐外使領館只是具體執行者之一。

然而一個泱泱大國的外交官員不顧起碼的外交禮節和慣例,把詆毀和誣陷法輪功作為主要的外交任務,並直接插手華人社區活動,挑起華人內部的矛盾和仇視等等,已經嚴重地敗壞了中國和中國人民的國際形像。

近來加拿大安德略省高等法院,宣判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已為那些緊跟江氏集團的中使、領館人員敲響了警鐘;

「麻州反歧視委員會」的裁決則向人們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息:江氏集團將對法輪功的迫害與歧視延伸到海外自由社會裏的企圖是決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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