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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的經歷看江氏集團對法律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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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5日】最近我看到央視法制宣傳內容中反覆提到問題,就是:屬於執法犯法,要重查重處。這使我想到,在政府、司法部門待法輪功問題上,我個人在人身權利遭受到的非法迫害時,超期羈押問題是非常嚴重的,而且這還僅僅發生在小範圍的時事,而是非常普遍和嚴重的問題。

1999年12月16日我去北京依法上訪,到了北京後,真正信訪時是隻身一人去的,我到了天安門廣場,主動找值勤警官詢問信訪辦的地址,值勤警官熱情的指點我到了信訪辦事處,我按信訪辦的要求填寫了信訪表,整個過程當中沒有違法行為,但回來後卻被治安拘留了33天。

後來,在2000年3月8日化三建招待所的洗腦班上,有個做政法工作的小伙子給我解釋這個問題說是上訪程序違法了,他說多人反映同一問題應選五人以下為代表去上訪,而不能都自己去,都自己去就是違法了。我提出疑問說我只是代表我個人去上訪,反映真實情況,並且,這條規定我也不知道。再說了,選代表不是得由政府的職能部門去組織嗎?當時法輪功出現了龐大的上訪人群政府是知道的,但政府職能部門沒有組織大家去選五人以下代表,那麼應該說是政府職能部門沒有做組織實施這條法律的工作而妨礙了這條法律的實施,致使這條法律事實上成了一紙空文,個人就只好自己去上訪,如果是政府職能部門組織我們選五人以下代表去上訪我們不選非要自己都去那就是我們違法了,是政府職能部門沒有組織實施這條法律而造成多人自發上訪的,因此,我還是想不出我違法在甚麼地方,另有洗腦班工作人員說因公安部有命令,不許為法輪功上訪,所以只要是為法輪功上訪就是違法了。

我又問,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宣傳媒體在給法輪功和李洪志師父造謠也不許說嗎?我就能列舉出事實來,他們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是我進京上訪期間,區政法委高風書記向我家和同事張玉蘭家各索要了3000元共6000元錢,理由是付她們去北京的費用,我丈夫當時向高風書記索要收費憑證,高風書記回答說過後一定給,我本人也於2000年2月份專門去淮南田家奄區政法委找高風書記索要收據,高風書記還是滿口答應說馬上統一開給我們,我還曾委託單位保衛處黃世才多次催要,但至今四年了這個收據也沒開來。高風書記收取我和張玉蘭共6000元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肯定也開不出合法的收據來,這筆錢不管用來幹甚麼即使是用來辦公了也是違法的。另外,我和張玉蘭是由高風書記帶領兩名工作人員去北京接回來的,當時,我弟弟在北京做生意,高風書記找我弟弟勸阻我上訪,我弟弟開著私人小車拉著高風書記及其隨行人員玩遍了北京的山山水水,公園景點,名勝古蹟,管車、管吃、管門票,除了她們的住宿費外其它費用全包,頓頓都是酒席招待,玩了好幾天,為她們花費了五、六千元,她們心安理得的接受我弟弟出資免費旅遊是嚴重的腐敗行為。

再有一個問題是2000年3月8日化三建招待所辦的洗腦班,那天下午,我被通知去參加會議,到了化三建禮堂,發現是洗腦班的開幕式,當時來了有十幾名法輪功學員,警察卻來了四、五十名,我們被包夾在這些警察中間就坐,開幕式結束後,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也不通知我的家人,高風書記和田家奄區政保科索明輝科長就不允許我們回家了,我們排著隊被幾十名警察押送到招待所二樓,點名兩人一組,進去後一律不准關門,被要求大張著,每個房間門口站兩名警察看守我們,不許我們說話和隨意行動,當時天還很冷,我穿的衣服很少,門大張著凍的直哆嗦,後來就由這些警察押送我們去吃飯,晚上睡覺也不許關門,洗腦班劫持的法輪功學員幾乎都是女的,押管我們的是男警官,我們睡覺時他們就穿梭式的來巡視我們,二十四小時監管我們,記得開幕式的當晚我要求高風書記和索明輝科長給我家打個電話說一說我被不允許回家的情況他們也不准,我丈夫當晚多處打電話查找我的下落直至深夜才知道了一點我的消息,第二天找到洗腦班來才知道我的具體情況,我們被非法拘禁了。洗腦班第三天時淮南市公安局政保處馮建國處長來所謂的講課,我們就提出這個問題說馮處長我們怎麼覺得這樣對待我們是違法的,既然來講課能不能講講這個問題,您如果說這樣做是合法的,哪怕不合法我們也只當合法了。馮處長沒有回答這個問題,沉默了許久,最後用非常非常小的聲音回答了一句:「過幾天洗腦班結束了你們就回家。」我們被非法拘禁了9天,每天自己要交30元錢的住宿費、生活費。

還有就是超期羈押,我在2000年5月11日及2001年元月21日兩次被送看守所刑事拘留,2000後5月11日那次是索明輝科長親自辦案的,是因為在汪小紅家吃飯期間向李洪志師尊的像鞠了躬,事情當時就很明瞭,不存在案情複雜問題,但我被刑事拘留了117天,其中80天屬於超期羈押。2001年元月21日那次沒有任何原因,田家庵區政保科事先列出一些法輪功學員名單來,同時準備好了蓋上章的空白拘留證,然後2001年元月19日零點統一行動去抓被列上名單的法輪功學員,抓住一個,往拘留證上填一個名字就送拘留所,一共抓了有30多人,大家都是事先也沒有違法行為,當時在各自家睡覺被敲開門帶到派出所來的,我看看我的名字被填在蓋過章的空白拘留證上然後就被送走送拘留的原因寫成是擾亂社會治安了,那你們說我在哪裏睡覺就不算擾亂社會治安了呢?莊嚴的法律確實被嚴重踐踏,被踐踏的像鬧劇。我被無故治安拘留兩天後又被無故轉往刑事拘留,拘留證上寫的拘留原因是「練習法輪功」,市第二看守所查驗了拘留證後拒收,值班警官說國家法規的違法行為中沒有「練習法輪功」這一條,法律沒做規定的不得予以處罰,因此依法拒收。我當時被警車拉回田區分局,辦案的警官朱傳福把拘留證上「因練習法輪功」這幾個字劃掉,重寫了個甚麼也沒告訴我。我沒有違法行為這是事實,但我又一次被刑事拘留5天,這其中也有超期羈押。這次是我本人通過市駐看守所的監察員書面向局領導反映我無故被拘的情況後,市局領導指示法制科干預此事,我才被釋放出來的。

還有無故被抓的問題。除2001年元月19日我無故被抓以外,還有2000年4月25日的一次,當時鄰居謝桂英剛剛與丈夫離婚回娘家來,我出門買菜碰見了,看到她哭哭啼啼的樣子就到她家坐一會勸勸她,期間韓幫雲也來了,韓幫雲是來看看謝桂英生活上有沒有困難,我們三個人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帶到朝陽派出所,從上午9點至深夜,當時處理這件事情的是索明輝科長,索明輝科長當時也肯定地說「我沒有證據說你們案,也沒有證據說你們是非法聚集,但你們是4.25聚集不避嫌「我們當時非常理解索明輝科長,心想「4.25」是敏感日,事先我們沒想到這點,我們理解索明輝科長的工作職責,因此給予了極大配合,我們安靜的在朝陽派出所等到深夜,心想「4.25」這一天也過去了,社會上也沒發生法輪功事件,我們也沒有違法行為,大家都各自回家就是了,沒想到我們被不知以甚麼理由送進拘留所,索明輝科長確實沒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辦事,我們確實受到了非法迫害,我們極力向上級領導反映這件事處理的不妥,分局領導過問了此事,所以拘留決定是15天,執行了9天就沒有再執行。

最後還有我2002年7月底參加礦務局洗腦班的問題,我參加了9天,看到這個洗腦班有三點不合法,一是經費來源不合法,國家三令五申不准向企業亂攤派,企業只交納國家明文規定的稅務及其它費用,捐贈也只面向有權收受的職能部門或個人,不承擔此業務的國家機關或其它職能部門向企業徵集國家明文規定以外的費用是違法的,應該說哪怕企業願意給也不能要,我參加這次洗腦班的費用2000元是政法委向我原單位索要的,聽說這個洗腦班共辦了300多人次,其他人的費用也是這樣來的,這筆錢合起來數目不小,可能有十幾萬或幾十萬,這筆錢沒有納入政府的財務統一使用,是在沒有合法監督機制下使用的,這是法律所不准許的。二是辦班的方式不合法,是沒有合法手續情況下的非法拘禁,與我前邊提到的化三建招待所洗腦班的形式類似,我在這個洗腦班上見到了市政法委吳書記,我向他詢問了這種拘禁形式的合法性,他承認是搞了法律允許之外的強制「,也就是說他承認自己執法犯法。第三是洗腦班的內容存在著非法性,主要是指洗腦班雇請「猶大」幫教,這些「猶大」幫教在洗腦班上給我們幫教,如果按政府的要求標準來衡量,這些幫教應該算是在宣揚迷信。這些幫教在洗腦班幫教我們的內容,在2003年3月份時應田區分局政保科王廣社科長和李國治科長的要求,我曾寫了書面材料給他們,我認為這些幫教在洗腦班對我們進行的非法幫教內容,如果主持辦洗腦班的政府工作人員不知道就是失職,是瀆職行為,如果知道的話那就是故意提供場地縱容宣揚迷信。

另外,我還看到了許多不法行為,比如淮南市第二看守所,國家幹警毆打法輪功學員,潘集葉東蘇被看守穿著大皮鞋踢,汪建建被用鞋底抽打臉,謝小鳳被用皮棍打,汪小紅、謝桂英、韓幫雲等被戴上三、四十斤重的大腳鐐用皮棍趕著在院子裏跑,走慢了就打,她們腳腕被磨的血肉模糊,每走一步一個血印,慘不忍睹,還有戴夢玲、楊綠林、常乃琴、胡雨等十幾名法輪功學員被集體罰跪等,全都是執法違法行為,是應該被法律追究責任的。

維護法律是一個好人、好公民的神聖權利和義務,如果知道了有不符合法律的事情就應該儘快反映出來,不反映出來就是放任邪惡和犯罪。

誰踐踏法律,無論是執法者還是普通公民,都必須受到懲罰,也必定受到懲罰,這才是維護法律、維護法律應該保護的公民權益和社會穩定。

(敘述人王英坤,女,50歲,現住皖、淮南田家奄區陳家崗入所院內3號樓2單元10室,家庭電話號碼 0554-66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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