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同事,好長時間沒看見你,身體還好吧?她笑了笑說:「好甚麼好,一天不是這疼,就是那癢,對付著活吧!」她顯得是那樣的無奈。
她說:「看你整天樂呵呵的也不見老。」我說:「我煉法輪功的,你身體不好,那你為甚麼不煉法輪功呢?」她說:「我看過《轉法輪》那本書,但我沒有毅力,盤腿我盤不了,吃不了那苦。」這時另一名顧客(20多歲的小伙子)張口就說:「俺們可不敢煉法輪功,又自焚,又殺人。」我說:「小伙子,怎麼這地區這麼多煉法輪功的,你聽說過有人殺人、自焚、跳樓的嗎?」他說:「這倒沒有說過。」我說:「天安門自焚事件整個過程是一個顛倒黑白、栽贓法輪功的一個大騙局。那個王進東煉了5─6年了,盤腿都不會,他打坐的姿勢是解放軍的坐姿。你見過警察背著滅火器巡邏嗎?你說人身上著火最容易燒哪?是不是頭髮。」他點點頭,「可電視裏頭的那個王進東整個身上、臉上燒成那樣子,可頭髮齊刷刷的一點也沒有燒著,而且腿中間還放著兩個盛汽油的雪碧瓶都完好無損,瓶子還那麼綠,連顏色都沒變。」那小伙子疑惑地說:「那電視上還有錯嗎?」我說:「他害人就害在這裏。」我說:「中國曆次運動,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6.4學生運動,不都是媒體、電視鋪天蓋地地先造假嗎?要不這樣怎麼呢能使人知道和相信呢?到後來你看咋樣?除6.4學運還沒有平反,其它不都承認是冤假錯案嗎?最後,受害受欺騙還不是咱老百姓嗎!?法輪功是教人向善,修『真、善、忍』,任何環境都要做個好人。」小伙子又問:「那為甚麼要鎮壓呢?」我說:「就是因為法輪功太正太好了!煉得人太多了,光中國就有一億人在煉,那江澤民能不害怕嗎?他太邪了!」小伙子明白了許多,旁邊的人也都在靜靜地聽著。
同事插話說:「這年頭老百姓幹甚麼都難,下崗,上有老,下有小,有了病看不起。貪污腐敗橫行,工人一年辛辛苦苦,累死也掙不了幾個錢,當官的貪污的不算,光年薪就比咱們老百姓一輩子的積累都多,還讓人活不活。」我說:「連我們做好人的權利都給剝奪了,我們不參與政治,我們只為做一個好人。法輪大法現在洪傳全世界,受到了全世界善良人們的衷心愛戴,各個政府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許多的榮譽、褒獎,唯獨江氏集團鎮壓。」後來大家你一言,我一語。議論著當前的社會風氣。
這時老闆娘給同修理完髮,同修給老闆娘講起了真象。屋裏就更熱鬧了,聲音挺大的。
突然從裏屋衝出一個20多歲的一個女孩,衝著我和同修非常生氣地喊道:「瞎嚷嚷甚麼,感冒難受想睡會覺,吵得半天睡不著覺,吵得頭都疼。」這一下子氣氛都變了,剛才都還認同大法好,現在一個個一反常態。小伙子笑了笑帶著責怪的目光看了我倆一眼走了。同事也埋怨說:「好就在家煉唄,人家也沒上家抓你。」她說完也走了。老闆娘也說:「我們這裏警察來理髮的也挺多。你們趕快走吧。」這突如其來的情況,使我一下子愣住了。雖說講真象時間挺長了,遇到過各種人,好事多,但像今天這樣的事真是意料之外,怎麼會是這樣的結果呢?我反思著,當時很清醒,隨即想到:消除眾生對我們的不好印象,不能給大法抹黑,挽回影響。我趕忙向老闆娘和她的徒弟連連道歉;大妹子真對不起!對不起!我不知道你有病在裏屋睡覺,聲音那麼大,都是我們的錯,請你原諒我們吧!我又向老闆娘說:大姐真對不起!今天都怪我們不好。同修也連連向她們道歉:大法,我的師父非常好!是我們沒做好,您千萬別誤解大法和我的師父。我當時的心情非常沉重、非常難受,眼淚都快要掉下來了。我當時想:如果給我一記耳光,能對大法別誤解,我心甘情願,自己的榮辱又算什得了甚麼呢?經過真誠的道歉,氣氛一下子緩和了,她們的臉色由陰轉為了晴。她們真沒有想到大法弟子就是和常人不一樣,她們倒不好意思了,連連說:「沒關係,沒關係,我們也有錯,相互理解。」我們和她們融洽地談了一會話,我說:「我們以後無論說甚麼做甚麼一定要替別人著想。」並不斷叮囑有病那個人有病到醫院看一看,別耽誤了。她連聲說:「謝謝!」走時她一直將我們送到門口,我將僅有的一份真象資料送給她。「你好好看看這真象資料,你會明白我們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希望你有個美好的未來。」她說:「我一定會好好的看的。」
師父告誡我們:你們是大法弟子,所以無論你在任何一個環境中,在講清真象中,在救度眾生這件事情中,大家都要體現出大法弟子的風貌來。(《在華盛頓DC法會上講法》)師父還說:「因為每一個學員在常人社會中的表現,都是代表著法輪大法的形像」(《在新加坡法會上講法》),在講清真象中我深身體會到:大法好,不能總掛在嘴上,他們看重的是我們怎麼做的。我們的言行一致就是最直觀的真象。否則事則其反,眾生可能不能被救度,大法對我們有更高的要求。
是啊!同修們:師尊傳法是多麼的不容易啊!我們要珍惜這段機緣。我們每個大法弟子在助師正法,講清真象中都肩負著重大的歷史責任和使命。我們要為法負責,為眾生負責,用大法所給予我們的智慧、理智、慈悲去兌現我們的史前大願吧!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45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