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包括後來我在團河等各勞教所,警察們從來不給被勞教的人員看有關勞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被勞教的人員根本無法清楚了解、掌握自己的人身權利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的方方面面的規定。即使有人想了解這些規定,也會被警察以各種藉口威脅拒絕。就算被迫害的人出勞教所後,其家屬也不敢跟警察講理。全國的警察和勞教所都是同樣的情形。
有一天在新來的被勞教人員列隊喊問答詞時,我為了抗議,就喊我是被非法勞教的。警察們衝上來根本不給我任何講理的機會,把我強行拖到辦公室,摁在地上用四五根強力電棍電我的全身。我的臉、脖子、手腳等裸露的地方都被電得起泡;心臟因承受劇烈電流的猛擊而蹦蹦狂跳,幾乎都要爆破,使我短暫失去知覺而差點昏死過去。我本能地拼命大口喘氣以免供不上呼吸而窒息死亡。到最後警察也沒有對他們的野蠻行為作出任何解釋。後來我依法給全國人大和北京市法院寫了一份上訴材料,控訴對我的非法勞教迫害,直到現在也沒有回音,不知道警察是否將此材料扣押。
(四)被非法關押到北京市團河勞動教養所
*團河勞教所的種種殘暴罪行*
2001年3月1日,我被送進北京市團河勞動教養所二大隊三班。一進團河勞教所,我立刻就被非法剝奪睡眠;烈日下長時間罰站不准動;超強體力勞動;用犯人來毒打等等逼迫我放棄「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思想,強迫我改變我自己的思想信仰,強迫我寫出罵我師父、罵大法的一整套書面材料,並逼我承認這些對我的非法迫害都是正確的,不得提出任何意見和上訴。我堅持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我的正當人身權利,不予妥協。二大隊幾個受警察唆使的打手曾欲對我施暴。他們是曹暉(時任三班班長)、郭建新、賈啟樹、馬躍輝等人。我警告他們我保留正當防衛的權利,他們一時沒敢動手。
實際上,僅我剛到團河的前後這一個月內,這裏就發生過多起法輪功學員被殘忍施暴的罪行。
1、二大隊學員魯長軍,被勞教人員張文龍、車重逢、張青山等人用寬透明膠帶捆緊,把頭摁在膝蓋上捆緊後塞到木板床床鋪底下的狹小空間內,然後床面上坐上好幾個人使勁壓床板,最後把魯的脊椎壓斷,導致魯高位截癱。後來魯的家屬去法院上訴,法院只把張文龍判了三年徒刑,但真正指使這幫打手打人的幕後兇手是團河勞教所二大隊的責任幹警劉心成、正副大隊長蔣文來、倪振雄乃至整個團河勞教所。因為,如果沒有這些警察的授意、唆使、縱容,這些同為勞教人員的打手是不敢這麼放肆迫害人的。施暴所用的透明膠帶是違禁品,警察不提供的話勞教人員不可能拿到這個東西。魯長軍等人被折磨時的慘叫整個樓筒都聽得一清二楚,甚至樓下(二大隊在二樓)別的隊都聽見了,在底下喊叫:「樓上在幹嗎?!」警察辦公室跟被勞教人員所在的班組宿舍只有幾米遠,只隔著一個樓梯口,班組裏的打罵之聲決不可能聽不見,況且每天每時都有值班警察坐在樓梯口值勤。但那麼多法輪功學員被打罵、甚至魯長軍被打腰折了警察也未制止這些暴行。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團河惡警因此被處分過。
2、法輪功學員陳剛被二十多人瘋狂圍毆後又被捆緊塞到床板底下用塑料鞋底狂砍頭部、雙腳,整個人被迫害得腫脹變形、數天不能行走,幾近癱瘓。後來陳剛多次向所裏和勞教局的人反映被打之事,不僅沒人理睬,反而被勞教所找藉口延期關押了半年。
3、魏如潭、段沛臣、崔湘君等多人被郭建新等打手使勁用針在手腳上扎出洞來捅捻;被郭等人用開水往頭上身上潑燙;被捆後塞入床板底下用鞋幫狂砍頭和腳,後來段沛臣為抗議頭撞暖氣片倒在血泊。張久海被群毆、捆緊塞入床板下被重踩雙腿、上老虎凳後又被綁壓著挨班遊行、又遭群罵群毆,才30來歲的人頭髮就大部花白脫落。年輕的在校大學生被抹布塞嘴、被捆緊塞進床板底下後被猛踩雙膝、手指被並緊塞入牙刷把猛烈旋擰(這種酷刑名曰「鑰匙開鎖」),以至食指中指皮肉撕裂、指骨外露,鮮血直流,慘叫聲傳出很遠。
4、三大隊楊樹強被龐昱等勞教人員在廁所暴打迫害至耳膜穿孔流血流膿、腰部腿部嚴重受損幾乎折斷,數天無法行走,無人理睬。江擁軍被勞教人員莫海濤、晉浩又、龐昱等肆意打罵踢、捆在床板上、灌冷水而大小便失禁、被逼瘋;被逼瘋後又被三大隊惡警岳清金等人帶到所謂的「幫教轉化團」裏到社會上四處宣傳污衊江擁軍是練法輪功練瘋的來欺騙不明真象的世人等等等等。至於被熬夜,遭電擊、體罰、毆打的人更多。學員龔成喜剛來即被一群瘋狂的打手圍在筒道裏拽著頭髮把腦袋往牆上死磕,嘴角被抽得流血。
上述案件只是團河勞教所惡警罪行的冰山一角。二大隊100多人中至少50%的人曾經受過頭貼著膝蓋被捆緊、然後坐到臉盆裏被硬塞進矮床板底下用塑料鞋底瘋狂扇、砍臉部的勞教所酷刑。
所有這一切血案,凡是被打、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可以作證,這一切都是在警察們的授意下而為。否則,從1999年底法輪功學員被勞教開始到現在一年多的時間裏,不會長時間在勞教所這一個地方一直持續地發生著這類嚴重的犯法事件。(待續)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27/45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