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賽貞是一名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在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很大。當看到這麼好的一個有益於廣大人民身心健康的功法遭到無端鎮壓、媒體對法輪功的報導中充斥著謊言時,她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進京上訪、給人大常委會寄上訪信,反映一個普通百姓的心聲,希望政府糾正錯誤,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憲法》和法律,而且信訪局不就是用來接待群眾上訪的嗎?群眾去上訪不是對政府信任的表現嗎?《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但是程賽貞合法的上訪卻遭到了關押遣送和拘留,這不是打擊報復嗎?而對於公安機關這一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福州鼓樓區法院和福州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抵制,還在判決書中將此作為量刑判刑的事實依據之一,這不是很荒謬嗎?
在正常信訪反遭關押、申訴無門的情況下,程賽貞於2000年7月3日參加五一廣場的集體煉功,那也是依照《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規定,和平請願,讓廣大群眾了解法輪功的真象,了解法輪功是正法,了解修煉者是無辜被迫害的;讓受矇蔽的民眾了解媒體宣傳欺騙了他們,對法輪功的鎮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是對《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信仰自由權利的踐踏,是對國家法制的破壞和踐踏。那麼程賽貞和其他修煉者在這種正常信訪反遭關押、申訴無門的極端情況下所採取的這種集體煉功的方式,不是在維護著人間的正義、維護著《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嗎?怎麼能說是「破壞法律實施」呢?再說在公園進行晨煉活動本來就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沒有傷害到他人,何罪之有?!福州鼓樓區法院和福州市中級法院竟然以此為由、無視《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以莫須有的罪名判程賽貞三年徒刑,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呢?
在看守所時,由於判決非法,程賽貞被迫進行絕食抗議,公安將她拉到建新醫院,強行將她雙手雙腳以「大」字型銬在鐵床上(手腳被銬得幾乎入骨,後來這些地方都爛掉),使她動彈不得,呼吸都很困難,苦不堪言,然後所謂的「醫務人員」用很粗的管子強行插入她喉嚨,再用食堂洗豬肚的髒水來灌她,灌完後插管也不拔出,有意折磨她,天天如此。她進食後,又被非法羈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六天後,她再次絕食抗議,又被強行送建新醫院野蠻灌食。30多天插管都不拔出,造成咽喉發炎,身體發燒發冷,此時打針、灌食已不行了,醫院下了病危通知單,還要她家人支付醫療費每天100多元。後來她開始進食,第二天就被強行劫持到福建女子監獄。
在監獄期間,她被長達二個月的體罰,被逼迫面壁而站,整個人成直線不讓動,腿稍有彎,就挨毆打,每天從早晨4、5點開始站到下半夜2、3點,每天只能睡一、二個鐘頭,長時間的面壁使她全身浮腫,小腿腫得特別大,走路腳都抬不起來。受刑二個月後到三中隊強迫當苦役。從早上5、6點幹到深夜1、2點,最早也要到晚上12點。至今已四年多了還時常胸口作痛,這都是野蠻灌食等迫害留下的後遺症。
程賽貞要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真正秉公執法,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民伸冤,撤銷福州鼓樓區法院和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她的錯誤判決,還本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