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順,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白沙鎮營岐村人,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2000年李國順與兩大法修煉者到北京上訪,被新羅區公安局押解回龍岩市,勞教一年。2001年釋放後,在龍岩市學習,仍堅持發放真象資料。後區公安局一科人員闖入其在市裏租賃的住處,搜走法輪大法書籍和大量真象資料,同時將人帶走。看押期間,李國順開始絕食。在其母的要求下取保候審在家。2002年2月28日,鎮派出所帶領區公安局一科人員,將其從其母家中綁架,並在其住房搜走法輪大法書籍和真象資料80多份。綁架同時,一科人員立即開出單子(未經任何法院審判,綁架時,在其家開出),判其勞教2年。勞教期間,李國順堅決不向邪惡妥協,仍然堅持煉功、講真象,並引導獄內一位服役人員得法。因幾次試圖走出牢籠,被延期一個月。2004年釋放後,到天津其舅處打工謀生。白沙鎮派出所想方設法打聽到其舅處電話,大肆騷擾(其中詹海山尤為積極),說是上頭壓下來,非得要其回來,在鎮的管轄內,並隨時報到。考慮到影響其舅生意,李國順不得不回到鎮上。
搶救前 | 搶救後 |
2004年8月23日晚10:30左右,在樓墩分發真象資料時,被人舉報與另一大法弟子一起被非法逮捕。非法關押期間,李國順因不服而絕食。8月28日看守所通知白沙鎮政府要李國順家屬到看守所作其工作,勸其進食。其母當即提出取保候審未果。後又多次提出,看守所說其已是第三次進來了,不讓取保候審。9月8日已絕食15天的李國順,被看守所轉入閩西監獄醫院救治。10月3日閩西監獄醫院向看守所發出李國順病危通知。當日下午5:30轉入市二院搶救。據二院醫生診斷,此時的李國順已是昏迷狀態,且靜脈血管硬化(說明監獄醫院根本未對李國順進行必要的救治),各器官均已衰竭,功能均已喪失,當即發出病危通知(據醫生說若早十日送至二院很容易就能搶救過來)。據家屬說,當日轉至市二院時,李國順骨瘦如柴,四肢冰涼,藏在被下的雙手還戴著手銬;下身未著任何衣物,臀部通紅且有潰爛,應是長期尿床漬的。3、4、5日,因帳上沒錢院方並未對李國順作出有效的搶救行為。此期間,其家人已向院方交費一千多元,並多次同看守所值班人員進行交涉。值班人員非但沒向其領導反映,還出口罵其家屬(罵人者盧振洋)。6日院方告知家屬,再不進行搶救,李國順將熬不過下午3至6點間。家屬只好直接到所裏找所內幹部,所裏才向院方辦理掛賬手續,並開通綠色通道(只開了一天,便匆匆關閉)。下午3:30-4:30院方對李國順進行了搶救。10月14日晨,李國順經歷了五十多日的人間煉獄,揮手人間,痛離親人而去。李國順的離去,給本來就支離破碎、窮苦潦倒的家蒙上了沉重的災難,其家人痛苦不堪,尤其其母傷心過度住院多日。
李國順被捕至其離開人世期間,我們看看有關單位的表現。首先,李國順在監獄醫院未得到有效的救治,在市二院未得到及時搶救。8月28日及以後其母多次要求取保候審,均遭到拒絕;可是,眼看人不行了,10月4日下午,法院人員到二院強制要求家屬在取保候審單上簽字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遭到家屬拒絕;10月6日下午,鎮派出所打電話給家屬,欲代家屬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其家屬嚴厲告知:「誰簽字誰負責」,此次又未能得逞。所謂的取保候審不過是惡警推卸責任的伎倆。10月8日晚,市、區、鎮三級政府、區公安局、法院五家單位領導(有攝像師隨行並有攝像)到病房看了看李國順。當晚10時左右,法院即送《人民法院監視居住決定書》、《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給其家屬,其中《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審判長:陳穎、審判員:曾宏斌、代理審判員:鄭丹玫)。10月9日上午,看守所(據查其中一位為看守所副所長羅鏡章)送釋放證明書至醫院,要求家屬簽字,遭到拒絕,因為這完全是為惡人開脫罪責。李國順去世當日上午,以區政法委副書記簡佔躍為負責人的專案組,召集家屬開會,詢問家屬有甚麼要求,並作了記錄(此過程有攝像)。時至今日,屍解報告、專案組調查報告均已出來,結果是李國順確是因絕食各器官功能衰絕而死無其它病因,責任均在其自身。這完全是推卸、掩蓋罪惡。我們諮詢過律師,律師說看押期間,嫌疑人即使自己撞牆而死,看守所也負有責任的,何況餓死人。並且,家屬要求提供李國順在兩個醫院救治時的病歷、屍解報告均未能實現(監獄醫院病歷因個人無法進入拿不到,二院病歷被區公安局封存無法拿到),連專案組的調查報告也只是口頭告知家屬,沒有任何文字上的東西(家屬最起碼的要求最起碼的權利都無法得到實現,我們不得不懷疑裏面有多大的問題。家屬找看守所、區公安局、法院,各單位均以李國順現在已不屬於他們管轄的人,不予理睬。其家屬上告無門,討不到公正,痛苦萬分。
附:李國順家屬
母親李愛珍電話:0597-2637725(宅)、13338381629(手機)
地址: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白沙鎮大埔侖路92號 郵編:364006
其大哥李國才:13860211812
其二哥李國華:13641955553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3/56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