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20法輪功被迫害以後,我三次進京上訪。其中99年12月30日被當地派出所押回。
2000年1月21日被強行送往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勞教一年,加期兩個月。
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是一座人間地獄,在那裏我受了無數的酷刑折磨和精神折磨。
那些惡警們把我的雙手綁上吊在二層鋪上,腳不著地,整個身體像被抻斷了一樣,疼痛難忍;冬天,她們不讓我穿衣服,把我胳膊、腿綁上,扔進冰冷的水房,一凍一宿;各種姿式的體罰我沒少受;超長時間的勞動,一天最少幹17、18個小時的活,她們還不滿足,時常幹個通宵。
2000年10月末的一天,惡警說是給法輪功的定性升級了,讓我寫感想。我不配合邪惡,沒按她們的想法寫,大隊長張麗蘭用最大伏的電棍對我進行電擊,我被電得渾身無力,大、小便失禁,幾乎失去知覺。這還不算完,惡警強同琴叫人把我弄回寢室,一頓拳打腳踢,我被打得眼冒金星。
憲法上堂而皇之地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的自由,有上訪的自由,這些都是給外國人看的假話,請問,我們法輪功學員的權利在哪裏,我們連做好人的權利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