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年來的鎮壓迫害中,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從來沒講過法律,特別是南陽一些不法人員想通過迫害法輪功,撈取政治資本往上爬及勒索錢財,從而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迫害:非法關押、超期關押、非法抄家,刑訊逼供、毆打,酷刑、欺騙、誘供、高額罰款等等,其中杜思偉 、何慶松、陳峰、張永毅等惡警瘋狂搶劫張寶芝家現金3.5萬元的犯罪事實,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南陽市宛城區公安局國安大隊惡警在南陽市絲織廠後街農業招待所內私設公堂,對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執法犯法。這五位大法弟子在2004年3月份遭受了宛城區公安局國安大隊趙增玉、杜思偉、段獻成等惡警,使用酷刑「穿心槓」、毆打、不許睡覺,騙供、誘供等違法手段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審訊,現在李岩森身體狀況很差。起訴書的內容都是不法人員使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得到的,指控的罪名根本與事實不相符,是對《憲法》、對人權的嚴重踐踏。
南陽大法弟子張寶芝,女,55歲,市鎖廠退休工人。自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健康。因堅定修煉於2004年3月4日上午在家被宛城區惡警杜思偉 、何慶松(音) 陳峰(音)、張永毅(音)等人綁架,並非法抄家、搶劫現金3.5萬元和電視機、VCD、手機、電腦、打印機等多台設備及部份私有財產,但惡警只承認兩千元,這兩千元是惡警在搶劫過程中,不小心從手中掉下,被張寶芝看到他們無奈才承認的,其餘的他們一概否認,欲佔為己有。
大法弟子陳金蘭,女,62歲,南陽市宛運公司幼兒園退休教師,修煉前多病纏身,修煉後病症全消,身心健康。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非法迫害的五年中,陳金蘭多次被當地公安非法綁架,抄家、關押、後被迫流離失所。2004年3月3日,陳金蘭去蒯歧英家串門時,被蹲坑的宛城區國安大隊惡警綁架到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大法弟子李岩森,男,67歲,南陽市八一廠退休工程師,2004年3月5日上午,宛城區5個惡警在不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對其抄家。後誘騙善良的李岩森及家人說:你跟我們去一趟,問兩句話,一會兒就回來。家人怕是騙局不讓李去。惡警趙宏偉(音)給家人寫了他的手機號和姓名並說:「他不會有事的,若有事打電話找我」,家人信以為真。 在李岩森跟他們走時,惡警怕周圍居民看到他們在光天化日之下綁架好人的惡行,想掩人耳目。一惡警給另兩惡警說:現在正值午飯時,外邊人多,儘量不讓外人看出,你倆跟他(李)先走,我們呆會兒再走。就這樣,李被騙走後至今半年有餘,現被非法關押在市第二看守所。
據悉,在看守所裏李已被迫害的瘦弱不堪、長期發燒、說話少氣無力、身體極度虛弱,生命危在旦夕。家人得知此情,要求保外就醫,惡警說:「交十萬元放人」。這對於一家四口靠李岩森一人退休金維持生活,僅能解決溫飽問題的家庭來說:十萬元,簡直是天文數字。
不法人員對大法弟子的迫害違法諸多國家憲法及法律。
1、不法人員對大法弟子抄家時不出示搜查證,肆意搜查,這違犯了:
《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所以, 構成了非法搜查罪。即符合《刑法》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在南陽政法委、610辦公室的統一指揮下,宛城區公安局國安大隊惡警以談話為由哄騙或強行把法輪功學員綁架到南陽市絲織廠後街農業招待所內,在此私設公堂,對法輪功學員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執法犯法。
《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行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輪功不是宗教,但我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第92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 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何況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
所以,這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濫用職權罪(符合《刑法》第397條)、非法拘禁罪(符合《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不法人員還把講法輪功真象的學員拘留、判刑,這違犯了: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在民眾的知情權、視聽權被剝奪和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良知驅使法輪功學員和一切善良的人們,起來徹底揭露江氏獨裁政權強姦民意,血腥鎮壓的違憲性及非法性。 江氏獨裁政權的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了全世界善良人們的一致譴責,激起了世界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與批評,激起了全世界人權組織的關注。
4、也許他們會說:「知道法輪功好。但這是我們的工作,是上級讓我們幹的。」但從法律的角度講,你有推卸不了的責任。因為:你們不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而是按上級某負責人的密令、授意行事,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況且《人民警察法》第33條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現在全國檢察機關將在全國嚴肅查辦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五類案件的活動已經全面展開。這五類案件是: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5)虐待被監管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說,對這些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無論發生在甚麼領域和部門,無論涉及到甚麼人,包括發生在檢察機關的,都有要堅決查辦,依法追究。
1999年6月15日中國各大報所載「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種功法的自由」。
6、修煉是中國乃至世界古老的傳統文化,中國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國,自古就有修煉存在,比如佛家修煉、道家修煉等等,有在廟宇、道觀的修煉,所以中國被譽為「神州」。現在法輪大法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比如放下名利、貪慾之心,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使思想達到更高境界,在社會各階層、各界都有修煉者,其中不乏國家高層幹部、各類自然科學家及社會科學家,被認為是科學的修煉方法。而且出現了在世界上不分民族、種族的大法修煉盛況。中國再度聞名遐邇,許多修煉人不遠萬里來中國民間進行交流,甚至有的國家政府倡議國民學習法輪大法,以提高國民道德素質。 《轉法輪》是教人做好人、做善良人的書,人們可以不相信神、佛的存在,但決不會找到教人邪惡之處,更沒有世界共認的邪教的特點,也沒有1999年10月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解釋的「×教組織」的現象,所以法輪功根本不是教。
目前鎮壓法輪功的元凶江××已經下台,人民在覺醒,正義在復甦,法輪功的冤案必將得到昭雪。全世界要求公審江澤民的浪潮風起雲湧,全球公審江××聯盟已經成立,一切參與迫害法輪大法者必將受到天理、人心、正義、道德、法律的審判。
我們緊急呼籲善良人士共同制止這場慘無人道的迫害。特別呼籲張寶芝、李岩森、王銀賓、蒯歧英、陳金蘭的所有親人、朋友、鄰居、單位領導、同事、在了解大法弟子受迫害的情況後,都能伸出你們的援手,哪怕是一句對相關人員的質問,或是對大法弟子的一份關心,你們都在給予他(她)們支持幫助。
在此正告南陽宛城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立即停止對大法弟子的迫害,無條件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你們所作出的一切都要自己負責任,當真象大白時,你們罪責難逃,必定受到法律的審判。我們希望南陽市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人要趕快猛醒,懸崖勒馬,善待大法弟子,以實際行動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給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
有關部門和電話:長途電話區號: 0377
南陽政法委:書記 王建民
南陽市宛城區法院院長周萬廷 手機:13838786999,家電:3651788 辦公室電話: 3059799
宛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科:主辦起訴的檢察員:宋長太 (男、40多歲,) 家電: 3122976 手機: 3378918 (小靈通)
主管起訴法輪功材料的檢察員:曹波,手機: 13838781966
宛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科負責人,布全忠,手機: 13838978766
辦公室電話:2272132 3272132
宛城區610辦公室頭目 李霞,副頭目 劉××
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 副局長 秦保林
宛城區公安局國安大隊:
隊長 趙增玉
指導員:袁喜才
惡警成員:段獻成,杜思偉 手機 :13937766368
何慶松(音) 陳峰(音) 趙東升(音) 趙紅偉(音) 張永毅(音) 等
市公安局惡警:王騰永,手機:13837796906 。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1/16/54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