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大律師公會譴責任何將於7月9日恢復《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二讀的決定。大律師公會對於整個立法程序的完整性屈服於政治權宜手段的做法,表示遺憾。政府拒絕頒布白紙草案及自行設定條例草案討論時限的做法,使整個諮詢程序已經變得倉卒,而且亦抹殺了公眾完全參與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的權利與機會。
2. 條例草案中一些條文,如有關《官方機密條例》的修訂及《社團條例》中的取締機制,並非是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3. 條例草案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及自由構成實際威脅,特別是香港居民表達政見的自由,以及透過傳媒尋找資料兩方面。
4. 條例草案當中有些法律概念及定義仍然沒有精確的界定,導致市民對其本身的行為會否侵犯法例存疑。
5. 大律師公會對於特區政府拒絕對在沒有合理授權下披露屬於《官方機密條例》的受保護資料,制定以維護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的條文,深表遺憾。
6. 條例草案授予保安局局長取締本地組織的權力;及拒絕上訴人及其自行選擇的法律代表出席上訴聆訊的做法,均是特區政府在沒有廣泛公眾同意情況下的強行立法。
7. 若果政府決定於7月9日恢復條例草案二讀,這將使包涵重大錯誤而又缺乏社會人士廣泛支持的條例草案正式成為法例。基於有關條例草案的通過並無實際的迫切性,而又無理據需要立即立法,香港大律師公會促請政府撤回在現階段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的決定。
香港大律師公會
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