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慧財產局審查「法輪圖形」的申請過程中,我們搜集各國學員於各種洪法活動及真相材料上所使用「法輪圖形」的證據,並力陳「法輪圖形」已為法輪功在全世界所周知的標記,內容雖為萬字及太極圖形所組成,但整個「法輪圖形」的本身有其特殊創作及顯著性,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智財局終於審定除了個別的萬字及太極圖形,佛道兩門可使用外,整個「法輪圖形」的本身及其圖形的任何色澤均受到專用權之保護。
另外關於「法輪功」的申請,商標代理人一開始便說明有其困難。於正式提出申請後,智財局初步拒絕,理由在於「法輪功」三個字不具法律上顯著性,又「法輪功」世所周知,知名度太高,不擬給予專用權。我們則力陳,惟有法輪功之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所創之「法輪功」方可稱為「法輪功」。並提出大法書籍及全世界各種傳媒報導證明李老師是世所周知的「法輪功」創始人,「法輪功」應在台灣境內享有專用權的保護,智財局終被說服,給予大法弟子「法輪功」的專用權。
商標代理人在拿到註冊證時嘖嘖稱奇,說明台灣許多知名功派向智財局提出申請,歷經申復,都未取得標章專用權,為我們能順利拿到專用權感到高興。他們在協助我們申請的過程中看到大法弟子表現的氣度以及鍥而不捨的精神很是感動,其公司負責人及承辦者也開始學煉大法。
相較於中國江氏對法輪大法的毀書、誹謗以及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我們高興地看到台灣當局理性地依據法律規定給予大法保護。「法輪功」及「法輪圖形」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在核准的專用權期限內受到台灣法律保護,亦即任何人不得將其功法冠以「法輪功」之名稱或使用「法輪圖形」於其功法材料上。
「法輪功」標章註冊證 | 「法輪圖形」標章註冊證 |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2/26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