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請願被控阻街案是香港第一宗直接關係到《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請願自由的案件。在聆訊的最後一天早上,夏博義作出結案陳詞,從香港法律的角度去質疑香港特區政府在3月14日向在中聯辦前門請願的十六名法輪功學員採取拘捕行動的合法性。夏博義說,如果這次請願行動是非法的話,香港再也很難找到任何請願是合法的。
夏博義在陳詞開始時,就主控官引用遺棄在路上貨櫃所引起的阻塞來比喻請願人士在公眾地方請願時所引起的阻礙作出反駁,他形容這是「根本兩碼子事」。他指出:請願自由是香港社會價值的反映,不能夠和遺棄物件的行為相提並論,因此處理請願事宜是不應該與處理小販等同,而是應該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來處理的。
夏博義指出,言論、集會及請願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是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證,而請願自由則是第一次被例入《基本法》內,而且香港是屬於明確地在憲法上包括請願自由的少數司法權力之一。
他在陳詞中列舉了適用於本案的有關法律:
《基本法》的第三章,包括了第24條到第42條,題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基本法》第39條包含了應用於《香港人權法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香港人權法案》第16及17條保障了香港市民的言論和表達的自由,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
《基本法》第41條保證在香港的非居留人士擁有跟香港市民同等的權利。
《基本法》第4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會保護香港市民及在香港境內其他人士的權利和自由。
夏博義表示,任何請願行動,都會有構成阻街的潛在可能性。他舉例說,即使是一個人在一條冷清的行人道上請願,也可能對當時路過的一位行人造成阻礙,所以阻礙是不可以成為決定請願行動合法性的基礎,否則,請願自由就會停止存在。
他又說,請願是在公報上被視為正常採用行人道的行為,但並不是完全不受制約,例如《公安條例》245章中就包括有關集會方面的一些限制條文,不過,他說對於這些限制條文,在釋法上必須和《基本法》第27、39及42條一致。
他引用了一些先前案例,說明香港特區法庭對於《基本法》第三章在釋法上需要寬鬆對待,因為此章涉及到香港市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而任何限制以上權利的有關條例則需要從嚴釋法。
夏博義又指出,法輪功學員在涉案當天是進行了一次集會,以表達一個意見,而這個意見清楚地通過他們的橫幅表達出來:「江澤民 停止殺戮」,因此有關發表意見自由的原則亦適用於本案。
因此,他認為對被告們提出起訴所引用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4(28)條,及4(A)條,在釋法上必須和《基本法》第27、39及42條一致,也就是說被告們的集會和表達意見的權利只能在必要的情況下受到制約,而且這種制約是恰當的。
夏博義指出,檢控當局未能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們這次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來干預被告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是合法合理的制約。
他指出西區警署警官趙啟丁在他的證供裏提及拘捕被告們的三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趙啟丁認為請願可能會引起其他人士的敵意。但夏博義以先前案例指出,「可能引起其他人士的敵意」並不是一個有效的理由來拘捕一次合法集會中的集會成員。他反問說,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是否應該保護請願者,免受其他懷有敵意的人士的干擾?
另一個讓趙啟丁對被告們採取拘捕行動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請願者有可能進入中聯辦大樓。但夏博義指出,請願者在當天無意進入大樓,而且大樓是公眾可進入的地方,即使有人真的進入了大樓,亦不是非法行為,只能在闖入大樓人士被要求離去而又拒絕離開時,才能構成拘捕的理由。
夏博義指出,警方認為有可能阻礙公眾地方,也不是一個足夠的理由去禁止一次集會或請願,必須要證明所造成的阻礙,構成了去限制這一次集會或請願的必要性,而檢控官在本案中,未有嘗試去證明這次行動的必要性。
他指出,被告們對警方在公眾集會中進行維持秩序的職責並無異議,但這些職責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非賦予警察無限權力隨意地禁止集會。
夏博義表示,涉及本案的請願是絕對的和平,所以警方這次對請願人士的處理是不合邏輯及不公平的。
夏博義指出,第三至七條控罪(有關阻差辦公及襲警)能否成立,要視乎警方的拘捕是否合法,亦即是取決於第一及二條控罪能否成立。
裁判官黃汝榮將於8月15日就本案宣判,不過他准許其中一名從瑞士來的法輪功女學員Simone Claudia 無需在宣判當天出席,好讓她能及早回到瑞士處理家務。
(各種跡象顯示江澤民一夥在此一系列事件背後施加壓力)
2002年3月5日 | ﹒法輪功學員揭露長春市公安局春節前發出命令:「發現法輪功貼標語可以開槍打死」 ﹒長春地區有線電視插播了法輪功洪傳世界和在中國遭迫害的節目。 ﹒江澤民發布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的秘令。 ﹒4名瑞士法輪功學員計劃為此去中國進行緊急呼籲,但他們的中國簽證被取消。於是他們決定改去香港請願。 |
3月10日 | ﹒4名瑞士學員抵達香港。 |
3月14日 | ﹒上午8:50,4名瑞士法輪功學員打著:「制止江澤民屠殺令 緊急救援法輪功學員」的橫幅在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前面開始絕食靜坐。稍後,12名香港學員自發地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香港法律允許規模可達30人的聚會,無需申請許可證。 ﹒上午9點到10點間,中聯辦給警方打了5個電話(根據法庭證詞)。 ﹒上午10點,幾個警察趕到並要求學員移到附近一個臨街空地更窄的建築物(幹諾道西162號)前。學員們拒絕了。 ﹒中聯辦前的人行道大約9.2米(約30英尺)寬。而學員們只佔了幾英尺,剩下至少25英尺供行人走路。當時人行道上行人很少。 ﹒上午10點左右,警察設置了路障,封閉了整個人行道,迫使人們到大街上走。 ﹒上午11點左右,50-60名警察趕到。 ﹒中午12:30,警察在路障外開新聞發布會。 ﹒下午1:10,警察開始抓人,強扭學員手臂,並掐學員的穴位;他們把16名學員送上等候的警車,並帶到警察局。 ﹒9名學員由於警察掐穴位而受傷;他們有淤傷,頭疼,噁心和普遍的身體虛弱。 |
3月14日至18日 | ﹒警察設的路障留在中聯辦前數天,封閉了大半人行道。 |
3月15日 | ﹒警方將學員送上法庭(西區裁判法院),學員們被指控」造成阻礙」(阻街),4名瑞士學員並被命令在香港停留一週,等待再次提堂。 |
3月22日 | ﹒16名學員再次提堂,總共4人被加控罪名,其中3人被加控「阻礙警察執行公務」(阻差辦公),3人被加控「襲擊警察」。 |
6月17日-8月5日 | ﹒開庭審判 ﹒在與辯護律師商談後,法官(裁判官)宣布審判預定在7月3日結束,為期11天。(其後審判一再延長,在8月8日完成聆訊時,已進行了26天) ﹒審判過程中控方傳喚的證人不是警察就是中聯辦的保安。 ﹒沒有聲稱「受阻」的證人被傳喚過。 ﹒審判過程中法官多次作出有利控方的裁定。甚至在法庭上向辯護律師吼道:「象男人一樣打仗(fight like a man)」…多次支持控方的異議並允許無關聯的詢問,而駁回了很多辯方的異議,他還支持控方禁止學員宣讀關於他們在中聯辦前絕食請願的聲明的要求,理由是他們旨在宣讀「政治」聲明,儘管學員的聲明早已作為證據上交法庭。 |
7月17日 | ﹒辯護律師請求法官辭退。法官拒絕,控訴人替法官辯解。 |
8月5日 | ﹒作證結束。 |
8月6至8日 | ﹒控方和辯方提交結案陳詞,原本雙方各一日,結果辯方兩名律師之一的精闢陳詞用了一個工作日,另一名律師被允許第二天發言,因而辯方的陳詞實際用了兩個工作日。 |
8月15日 | ﹒法官8月8日宣布的判決日期。 |
2002年8月12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