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 周著文,男,漢,35歲左右衡陽市公安局政保科科長
鐘智華,男,漢,37歲左右衡陽市公安局政保科預審科幹部
龍波,男,漢,25歲左右衡陽市公安局政保科幹警
不知名的男子漢25歲左右衡陽市公安局政保科幹警
事實與理由:我於二00一年二月三日在長沙被抓遇難,二月四日由衡陽市政保科從長沙帶回衡陽市,在途中雙眼被遮蒙,手被反銬近七個小時,當晚二點多被關押在市收遣站,次日起連續多日被市政保科以周著文、鐘智華為首等人的嚴刑拷打。他們對一個善良女子酷刑逼供,使用了單吊銬、雙吊銬、反銬、背銬等,雙吊銬是雙手吊銬掛起,腳尖落地全身重量全壓在腳尖上。我有時被周等人將雙手吊銬,腳落在凳子上臀部懸空。吊銬的雙手承受著全身的體重,不准上廁所,致使小便失禁。背銬(背寶劍)銬在手的小臂上,後背與雙手背銬中間被周著文用力插入直徑1.5寸的長圓木棍、木棍上蓋上大木抽屜,雙腿被踢跪在約1.5寸寬的長木條凳邊上,跪的長度大約3寸─4寸長。全身重量壓在雙膝蓋上,然後被周著文用力反向拉扯,一扯就是6個多小時。周著文用穿皮鞋的腳用力踢我後腿,強行逼迫下跪幾十次,由於拒絕下跪,更遭到多次毒打,手被背銬時,周著文用直徑約1.5寸、長1米多的木棍抽打我的腰部、臀部、大腿、小腿、踝骨、腳尖,全身遍體鱗傷,,左手與右腿腫大、麻木,特別是左手近一個月失去知覺,瘀血淤積,幾乎致殘,兩個多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洗澡、洗頭、洗衣服、脫衣服、穿衣服、上廁所等全靠別人照顧,痛苦不堪。還被周著文用長布繞上脖子兩圈勒脖子,幾乎窒息,面部被周著文、龍波、鐘智華打得耳鳴半天,其中有一次被周、鐘吊掛後昏厥後醒來,更覺冰涼。有一次周著文殘忍到把我往男監拖,邊拖邊罵,語言極其骯髒下流,我盡全力抓住鐵檻,嚴厲制止它們這種喪盡天良的行為,周才罷手。周對我連續多日用刑後,見我瞳孔已放大,說不出話來,全身無力,怕我死掉,又換一個地方折磨我。現我小腿脛骨、手腕、大腿,還有多處傷痕,右腿踝骨處經常抽筋,苦不堪言,左手已不再有過去靈活,且經常疼痛,頭部被那年輕男子撞牆且抽打頭頂,致使現在頭部經常發暈疼痛全身酸痛。周著文、鐘智華採用攻心術、疲勞術,整個日夜不准睡覺、威脅、恐嚇,採用殘忍卑劣的手段,鑄成又一起冤案,且不少提審我的公安幹警,隨身帶有一個事先捏造好的所謂「證據」的日記本,它們從上面照抄到問訊筆錄上,且在我腦部受傷神智不清醒的情況下逼迫我簽名,針對以上我慘遭迫害的事實被控告人犯有以下罪行:1、故意傷害罪;2、濫用酷刑罪;3、流氓罪。
被控告人在法輪大法這一萬古奇冤中充當打人兇手,一些公安幹警採用殘忍、威逼欺騙、刑訊逼供等卑劣手段下,執法犯法鑄成一起又一起冤案,它們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要求停止對善良民眾的迫害並將法輪大法及大法弟子受迫害的真相向上級反映,和平解決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危機,嚴懲打人兇手,同時我嚴正聲明:這此所謂的「簽名」全部作廢,周著文等人在如此殘忍卑鄙的手段下製作出來的所謂「證據」根本不能作為判案的證據。
此呈 衡陽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大法弟子:(姓名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