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本案已經經過數次開庭:鄭繼明(音)是於2002年6月23日被警方逮捕,並於在2002年8月8日在位於51街的34區第二法庭首次上庭。鄭的律師請求由陪審團審理此案。這樣,在8月27日,此案件在南密西根大道1340號再次開庭受理,決定在10月30日在同一地點第三次開庭。在此之間,鄭繼明友人曾私下多次提出與方霖庭外私了,因為這是違反美國刑法,即不允許在審判期間與原告進行任何私下交易,故而事發後方先生通知了警方。
記者了解到,在10月30日開庭之前,鄭雇佣的重罪律師(Felony Attorney)建議鄭在法庭上認罪以求輕判。鄭說他可以這樣做,但又怕被遞解出境,所以再需要兩個星期的時間與移民律師協商。判決時間隨即推後。
11月13日縣法院再次開庭。鄭一人到庭,他雇佣的重罪律師遲遲不到,以致有可能再次拖延判決。直至兩個小時以後,律師到庭。當該律師了解到另一名毆打嫌疑犯翁育軍(音)被於11月6日被捕的消息後,即向鄭繼明表示希望他能夠誠實地發誓,表明所有的經過完全屬實,以避免將來和翁育軍的口供有出入,鄭繼明點頭同意。開庭後,在法官重複完當時毆打的事實經過、方先生的受傷情況後,鄭繼明當即表示認罪,並理解這種認罪即是自動放棄所有爭辯權利。法官當即宣判對鄭繼明進行一年的監視查看。
認罪後,鄭繼明拒絕接受任何媒體提問,幾乎是逃離了法庭,以至他的律師和翻譯也沒能攔住。
同時,另一名疑犯翁育軍(音)也即將面臨法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