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5日,白廟勞教所強迫法輪功學員到省科技館參觀污衊展覽,權培軍由於喊了聲「抗議」,回到隊裏就遭到何湘龍的電擊和毆打。2002年1月14日左右,屈孟超由於不想看誹謗大法的電視,回到自己房間而遭到幾名勞教人員的毆打(這些人為了獲得減期獎勵)。1月15日屈孟超又因為在所裏組織的所謂揭批大會上,要站起來講話,被何湘龍組織人毆打和電擊,腿被打得行走極其困難,並被它關禁閉。
這場迫害是得到縱容和指使的,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迫害。因為何湘龍做為一個隊的教導員,如果沒有所領導的指使或縱容不可能這麼明目張膽的大動干戈。當時參加的除了有許多隊長而且還有其他隊的隊長,還動用勞教人員(給以減期獎勵),顯然是有組織的。節假日期間他們沒有採取行動,節日一過,立刻採取行動,表明早有計劃,只是當時已放假。他們的目的就是對法輪功學員施加迫害。
暴徒們的行為違犯了中央法規《勞教管理條例》中關於警棍只能在追逃中遇到反抗時才能使用的規定,違犯了不能對被關押者體罰的規定,另外他們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解釋「毆打」是指對被監管人實施暴力行為,如拳打腳踢、用棍棒相擊等。「體罰虐待」是指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以外的肉體折磨和精神摧殘行為,例如:凍餓、罰跪、強迫從事長時間超負荷體力勞動、禁閉、侮辱人格、濫施械具等行為。「指使」是指派唆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意思。是指此種情況也構成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這種借他人之手達到自己目的的做法與自己親自實施並無實質區別,本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是必要的。
迄今為止,因為不放棄修煉,無辜的大法弟子就被虐殺、關押,執法人員竟然置法律而不顧,情願充當獨裁者的打手,即使觸犯刑法也無所顧忌。在光天化日之下,何湘龍等執法人員公然執法犯法,濫施酷刑,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然而如今他們依然我行我素,逍遙法外,這種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行為怎能任其存在發展?
希望全世界所有正義之士關注此事,幫助解決正在中國發生的危機。
犯罪惡人榜:三大隊指導員何湘龍殘暴迫害大法弟子,如不及早悔過,惡報無邊。
鄭州白廟勞教所地址: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62號 郵編:450002
三大隊電話:0371-3828739
五大隊電話:0371-3831209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5/18429.html)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5/18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