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根本基點上的錯誤
學了大法的生命就知道,現在人類都活在變異的現代科學之中。社會科學中所謂的理性和邏輯(不論是語言邏輯或是數理邏輯),事實上只要是在現代科學中產生的,從宇宙的觀點來看,它都不是真正的理性,甚或是外星人強加於人類的。即使人類誤以為現代法律是建構在理性和縝密的邏輯基礎上,都脫離不了一個事實,就是法律根本基點上的錯誤,也就是不論是哪一個法律,或是哪一門法理學,都無法否認現代法律是從「人性本惡」「以惡治惡」的觀點出發,作為其一切規範,一切制度設計的前提。換言之,即使在常人來看法律是理性和邏輯的,但它存在著根本基點的錯誤,也就是說,它不是啟發人清醒地去回歸善良的本性,而是在假設「人性本惡」「以惡治惡」的前提下,以不同領域的條條框框,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不論是一般民法對於私有財產制的保護、刑法罪責的構成要件、商事法均衡妥協各種商業利益、憲法限制政府權力的無度擴張、或是行政法規範公權力與私關係等等,都是用來整治人類的,也就是在不信任人類的基礎上,認為人類會追求最大私利而互相傷害,因此立法者以多數決定的方式劃出一個妥協出來的界限,例如,社會各種利益存在著原始的衝突-任何一個個人或是團體都想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或是掠奪他人的利益時,法律便企圖規範出一個必須強制遵守的界限,使私益得到一個表面的緩衝。但是不要忘了,制定和執行這個法律限制的立法者也好,或者是執法的法官,律師,警察,其他法律學者專家也好,事實上,也同樣為社會中各式各樣的利益所左右,在不同的環境中為人情驅使而立法,而執法,不可能誠實地去遵守所有法律的分際,這在中外社會立法或執法的體系中並無不同。現代法律的立法和執法,很明顯地是屈從於人類敗壞後的道德而規範,因此人類越敗壞,法律越隨之向下規範著,法律的瑣碎及嚴苛不過是反映了人類的敗壞,與宇宙法理開闊地啟迪人類的善良和智慧,是完全南轅北轍的。
利用人間的法律證實宇宙法
16世紀起的法律可以說是現代科學的產物(西方古代的法典和中國唐律與現代法律的思考邏輯完全不同,多半是真正對於社會中反道德的懲治),已經方方面面滲透到每個人的生活中。人類在不同的社會中都不自覺地處處受到法律規範著,就像師父所說的,每個人都活在變異科學之中(不是原話)。師父反過來利用它,也促使我去反省,身為弟子在這個歷史時刻學法律知識必有可用之處,自己該如何利用專業知識來證實大法(雖然這個專業知識是個變異的產物)。我發現要利用它來證實大法,也就是向人類揭露這個變異工具的不足及缺陷(就像我們弟子揭露邪惡一般)。換句話說,常人每每困惑於是否應該利用法律去爭口氣或是解決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問題和衝突時,我便說明法律本身種種現實例子的缺陷,暴露法律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甚至製造更多生命的衝突,例如,輸了判決的一方,內心懷恨,還要繼續鬥爭下去,不能還給人類真正公道的事實,而人類只有重德,才能活得輕鬆平和,才能不活在惡性衝突的恐懼中,站在理上告訴社會上所接觸的人,如何平和地面對生活的衝突及解決衝突,是不應依賴法律這個治人的工具,冤冤相報,循環往復(你告我,我就告你;你治我,我再治你)而是可以以一個更真實,善心和寬諒的角度去面對社會生活中的衝突,(善解一切仇恨所帶來的負面物質),有的人也真的能領會及接受。
另一方面,在正法時期,舊的惡勢力操縱著人間邪惡的生命利用人間的法律來迫害宇宙的大法,自己身為法律從業者,對於觸犯人間法律的邪惡勢力,也要用著這人間的理反制著它,例如,對師父毀謗者的法律警告,對違反著作權,抄襲竄改功法者的起訴,以及大法工作中涉及法律方方面面的考慮,如何避免弟子因為對人間法的疏失而讓邪惡的舊勢力鑽空子等等,都有利用法律知識著力的地方。
結語:
「用理智去證實法、用智慧去講清真相、用慈悲去洪法與救度世人」,我們在人世,師父方方面面為我們每個弟子所安排的條件、知識、能力和環境都可以智慧地去運用以達到全面講清真相和挽救眾生。人間的法律在宇宙的法理面前雖然甚麼也不是,但如何讓其起一份助師正法的作用,是值得自己去嚴肅深思和開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