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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實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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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3月22日】 每一個中國人理應享有《憲法》所賦予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同時享有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請看河北某單位領導在「法輪功」問題上是如何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

1、1999年7月23日,我們被單位領導停薪並強迫參加「學習班」,在學習班上處領導沒容我們說一句話,完全剝奪了我們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應享有的發言權,並幾天強制我們看誣蔑大法的錄像、聽專人念完全顛倒黑白的報紙,最後以失去工作、送派出所等威脅我們違心地保證不煉法輪功,並與之徹底決裂。

2、2000年2月23日,因兩名功友去天安門以煉功形式和平請願,其餘人員又被迫參加「學習班」,又是不容我們說話,又以停薪、停職等條件威脅我們保證不去北京,並強迫我們寫上他們罵大法的原話。

3、2000年2月29日,一功友準備去北京上訪,被單位發現後帶回家,第二天單位保衛部門的人帶來警察把功友抓走,送拘留所非法關押38天,罰款800元。

4、2000年3月,兩功友因要去北京上訪被非法拘留後,警察和單位保衛部門的人一起,以把人帶到派出所銬起來相威脅、逼迫其他功友等人罵大法、罵師父,這就是他們所謂的幫教與轉化,其實是完全失去人性的威逼!為了保全自己和家庭,在殘酷的現實面前,有些功友作了愧對良心、愧對大法的事。後來他們悟到再也不能違心地說對不起師父、對不起大法的話,再也不能配合邪惡迫害大法,應該藉機向世人講清真象。最終以實際行動---為大法上訪喊冤,改正了他們所犯的錯誤,洗刷污點。

5、2000年10月6日,劉星君、劉星雲去外地,8日晚回到家,9日早保安帶著警察到功友家以到派出所了解情況為由,強行帶走兩功友,劉星君被非法拘留,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下劉星雲於10日早被送往唐山勞教所,身心備受摧殘,她犯了甚麼罪,竟遭如此迫害。由單位通知派出所並協助警察抓人送去勞教,這本身就是一起嚴重的違法事件。

6、2001年1月14日一功友去北京上訪,反映「法輪功」真實情況,處領導由此株連其家屬不讓上班。封建社會的株連九族竟堂而皇之地搬上了自稱「人權最好時期」的江澤民的殿堂。

7、2001年3月5日,李才曉、劉星君要去富達購物,門衛無理阻擋,二人走在路上,保安帶來派出所的車,下來七、八個警察。強行將二人抬上車,並非法拘留十五天,大法弟子連購物的權力都被剝奪,這是甚麼世道?二人對他們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以絕食、絕水抗議,於第五天釋放。事後,公司不許劉星君家屬上班,並說這是對其的懲罰。

他們不但以各種方式威逼大法弟子而且還以失業為條件威脅門衛值班人員同他們一起幹非法監控、侵犯人權、妨礙人身自由等知法犯法的事,對於他們這種嚴重踐踏憲法的行為,提出嚴重抗議!

大陸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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