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1日,瓊山市公安局政保股以找我了解法輪功情況為由,將我非法關押瓊山市拘留所。連電話都不給我打回家,從21日至23日,我的傳呼機被我的親人呼爆了,我當時的心情很難受,三日三夜難以入眠。想不到公安局那麼邪惡,在多次提審威逼與恐嚇下,我後來反而不怕它們了。2000年11月30日,邪惡勢力非法下逮捕令將我關進瓊山市第一看守所10號倉,使我真正的體驗到鐵窗下的生活。當時倉裏有19人,其中6位是我們大法學員,我們互相關照。倉裏的其他人通過我們講清真相,改變了原來的想法與惡念,對我們都很好。
2001年1月的一天,瓊山市公安局政保股和石山派出所將我們一位大法學員陳麗琴帶到巴萊大酒店5樓提審。提審時,石山派出所的毒打了陳麗琴,並說踢壞了皮鞋要你賠,把你打死了從5樓拋下,說你跳樓自殺。從下午帶出去直到下半夜4點左右才送回來。我第二天看到她全身腫,面部有許多青塊,同倉的十幾個人都看到了這個情景。從這以後,這裏關押大法學員最多的時候有9人。其中,鄭惠蓉被邪惡採用精神折磨,方嬌英、馮慶平、李粵桂都被邪惡毒打過。我們多次寫信給省法制股、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要求釋放,但不知道信是否寄出去,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2001年7月19日,法制股將吳碧玉、陳麗琴強行送去勞教,使我們感到不能再容忍邪惡的迫害。
2001年8月13日,我們6位大法弟子(陳愛玉、馮慶平、李粵桂、方嬌英、付賽娟、鄭惠蓉)聯名致信瓊山市公安局、檢察院要求釋放我們,同時以生命捍衛我們的權利,我們集體開始絕食。8月13日下午,看守所的人分別找我們談話,他們承認超期非法關押錯誤,並說幫我們把信轉交公安局、檢察院,接著市政保股股長等人也來,由於他們迫害學員,做了虧心事,不敢和我們談話。然後瓊山市公安局副局長陳海山和檢察院的領導來和我們談話。我們向他們證實大法、講清真相。我們被公安局非法關押,使我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使我們的家庭受到了傷害,這一切都是公安局造成的。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律上講,任何子法(刑法等)都不能超越母法(憲法)。然而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迫害善良的大法弟子,這一切將受到天理的懲罰,趕快釋放我們。公安局的人只承認沒有其它地方關押我們,只好將我們關在這裏和超期關押的錯誤,並表示要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問題。8月14日所領導找我們談話,說他們已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8月15日,看守所的領導以談話的名義,將鄭惠蓉叫出看守所庭院強行灌米湯。我第二個被灌,十幾個人圍著我,有的抓手、抓腳、抓頭、抓頭髮、抓嘴,用鐵湯匙撬嘴強行灌米湯,接著把我拖到值班室裏和鄭惠蓉關在一起,派幾個人看著我們,然後一個個騙出來強行灌米湯,其中方嬌英的牙齒被撬掉了一顆,吞進肚子裏去了,每個學員的嘴都生泡流血,頭髮衣服都是米湯。看守所的人員和瓊山市公安局副局長陳海山等人也在場,它們還說灌死了公安局負責。當時我怒斥它們是沒有人性的邪惡。最後暴徒將我和鄭惠蓉強行分開,把我拖進2號倉。從這以後我們只喝點米湯,一直到8月26日我們才吃飯。
9月7日,看守所的人將我從倉裏強行拖出,說一點東西都不讓我帶出,最後在我的強烈要求下,僅讓我帶兩套夏天衣服,其他東西全部丟在看守所庭院。法制股的人將我帶上車,車上還有孫惠芬(關押在拘留所的)。我們同車被送去勞教所,她們告訴我被判一年半,她是兩年半。勞教所得知我在這邊集體絕食,身體消瘦,沒有接收我,它們只好將我送回看守所。
9月25日看守所查倉,邪惡之徒搶走了我的大法書,我和方嬌英第二次絕食,9月26日,看守所的、監管股的、檢察院的等有關部門的領導來到2號倉裏和我談話,並說有意見可以上訴,我正告它們:「勞教書上所講的情況與本人的實際情況並不相同,你們所有參與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的邪惡敗類都將被打入地獄。你們現在的唯一辦法就是改正錯誤,立即釋放我們。」9月27日,法制股以保外就醫的名義,將我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