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清晨6:40左右,我走出樓門去上班,卻被辦事處的幹部拽住胳膊,說是派出所不讓我外出。我強調我是去上班,他還是拽住我不鬆手,並說要經派出所同意才可以。幸好父親過來為我解圍,這警察還堅持他的不合理要求,並讓我父親帶我去派出所請假,趁他與父親喋喋不休的時候,我就擺脫了他的糾纏。
然而事情還不算完。當天下午警察又把獨自在家的媽媽帶回派出所。聽父親說這一天警察和家委會的人先後來家三四次。晚上父親去派出所要人,他們卻說不知我媽媽在哪兒──難道家委會有不經派出所同意就軟禁無辜百姓的權利嗎?之後父親再去家委會問,他們說媽媽就在附近的一個地方,並保證第二天中午就能放人。
2001年元月1日早晨和上午警察兩次到家查看我是否在家,並且不准我出門。可是在節日裏我要去奶奶家與親人團聚也不行嗎,警察說只能下午再去。下午16:00左右我和父親從奶奶家回來時,警察又一次來查看我是否在家。與他們的承諾不符的是仍然沒讓我媽媽回家。
我家附近樓上的兩位阿姨也被限制自由兩天了,樓下收發室裏24小時有保安,就為不讓她們出樓門。
(北京大法弟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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