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高等學校的「法輪功」學員,在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當教師。我自從1996年3月底修煉了「法輪功」(又叫法輪大法)後,把困擾我十幾年的「神經衰弱」徹底摘掉了,從此身體狀況、精神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完全恢復到了健康狀態。
同時,法輪大法又教我修心向善,教我做好人,不做壞事,不干涉政治(但要做好本職工作)。我修煉法輪功後,所做的教學工作比以前更多、更好,與人關係也比以前更融洽了。所以我認為「法輪功」是一個非常好的正法修煉法門。
可就因為我修煉了這樣一個高德大法,竟然從1999年7月份以後,遭遇到一系列的不公正對待,甚至是「迫害」。
我想:有人敢迫害我,那麼我也敢把受迫害的事實講出來。讓全世界善良的人們來評一評理看!因為我相信天理是公平的,大法是全宇宙的。
7月份的事我就不談了,我就從十月份談起。
去年10月13日中午,校公安人員突然把正在午睡的我「請」去(態度還是客氣的)。到了校公安處,來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總隊的幾位人員,他們開始是詢問我「最近有沒有同法輪功學員接觸、交流」,我說這是「正常的社會交往」;他們要我說出他們的姓名、地址等,我認為行為合法,所以拒絕回答。他們就開始以「傳詢」的方式扣留我24小時(晚上有睡眠)。
24小時過去後,是第二天下午3點整,我想大概「沒事了」吧?----想不到,學校黨委做出決定:因我修煉法輪大法思想「不肯轉化」,就要對我舉辦「封閉式學習班」,就是把我關起來,不准離開招待所房間一步。這是黨委決定的。封閉到第6天,市公安局文保處人員對我又宣布「監視居住」。
在校招待所裏「封閉式」學習班時,吃、住是給予保障的,並且物質條件相當好。但「人身自由」被剝奪了----並且,一有報紙上攻擊大法的文章,就有人拿來叫我看;看後要發表「感想、認識」。我對這種「狀態」下產生的「新聞」持懷疑態度,所以不予認同------那麼就繼續關押下去。
到11月下旬,我利用對我比較寬鬆的機會,去了一趟北京,目的是想「維護大法」,但由於種種原因,其實沒做成甚麼事,既沒「上訪」,也沒煉功,三天就回來了。但這下又被認為「闖了禍」了,說我破壞了「監視居住」的法律。
一直到2000年1月7日,我才被「釋放」----解除「封閉式學習班」;但仍對我進行「監視居住」,原因是「思想沒有轉變」。前後整整關押了八十三天。
大家想一想:就因為一個人的「思想問題」,就要對之「剝奪人身自由」,搞甚麼「封閉式學習班」,能轉變人的思想嗎?這樣做有何益處?只能是自欺欺人。
出來之後,我想想政府太不了解我們法輪大法學員了,報紙上登出的關於法輪功的評論、新聞,完全處於「失實、歪曲、誤導」狀態,我認為國家最高政府領導人,其實是受了這些「輿論工具」的誤導,我覺得有必要去說說真話,擺擺事實,講明道理。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允許公民這樣做。
於是3月6日,我獨自一人上北京,去人大常委會信訪局上訪,交了信,說了幾句公道話,講了我的事實。當時是接待的。可是後來就「回不來了」,就把我「接」到了上海市駐京辦事處。第二天非得讓我乘飛機回來。
回來後,第二天(3月9日)就把我「刑事拘留」,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我不知道我「上訪」破壞了哪條國家法律?我覺得我完全符合《憲法》,只能說「規定不准為法輪功上訪」違背了憲法。並且,「法輪功」也不是甚麼「邪教」,正因為我發現對法輪功的「定性」不符合事實,我才要去說真話的。
這樣,我被關押在「上海市看守所」裏達30天。過著與犯人一樣的生活。當然這對我是一個考驗、磨煉我意志的好機會。但我痛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遭到了踐踏!為甚麼有些人、有些機關敢超越《憲法》頒布法令、法規,對廣大的好人----法輪功學員進行如此處置呢?
到4月8日,我才被宣布「釋放」。我因為煉法輪功,「教師工作」也被省去一半:不准上課,只准帶學生實驗。可是,我總覺得我的行為和其他「法輪大法」學員一樣,並沒有違法。並且「法輪功」又這樣好,而報紙上仍在刊登失實的報導、歪曲的評論----說明政府、國家最高領導人,還是沒有真正了解「法輪功」,而已造成的千千萬萬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干擾了國家的安定團結,敗壞了國家、政府的形像;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去上訪,去告訴世人,特別是中央領導人:法輪功是好的,政府不了解真相,希望重新、客觀、如實的調查「法輪功」問題,還事物以本來面目。
我這次去後,不知「命運」如何?但請世界上善良的人們:為我們說句公道話!
華東師大教師 李白帆
200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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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