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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李小兵、李小妹審判的進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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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2月25日】2000年1月28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秘密審判了二十二名法輪功學員。當天,東城區法院所在的東四地區,每隔二三百米就有一到三輛警車停在路邊,車裏坐滿了警察。

開庭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就被告知: 不能談及主觀和客觀; 不能做無罪辯護; 不能討論法輪功的性質, 後來又加了一條不能退出辯護。 (在此之前, 對深圳的法輪功站長的審判,曾因辯護律師的退出未能如期完成)。

李小兵,李小妹兩姐妹,以"非法經營罪" 判處李小兵有期徒刑六年並處六萬元罰金;李小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七萬元罰金。

李小兵,李小妹於1999年7月20日凌晨被捕,至開庭之日,已被關押了六個月之久。

在一系列例行的法律程序之後,公訴人針對非法經營進行了長達三個多小時的綿長而空泛的舉證。 但此證詞本身卻無力證明有任何"非法"之處。 而公訴人自己也並未按照起訴書中所述"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進行訴訟和舉證。

由於之前對辯護律師下了種種限制, 李小兵,李小妹的兩位律師只好做中性辯護, 對於逐項起訴都以"部份事實不清, 證據之足,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要求從輕處罰。 其間, 兩位辯護律師和李小兵本人曾多次要求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審判長都不予理會。李小兵, 李小妹本人針對公訴人的訴訟, 逐一反駁, 做了無罪自辯。 其實, 李小妹曾多次提及諸如 " 《轉法輪》 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書……", "法輪功能使人心向善……"的話, 均被審判長以"這不是本庭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打斷。

簡單的辯護結束後, 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和議, 做出以上判決。(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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