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的最低要求就是做一個好人。做好人就不能欠別人,欠公家的東西。六年前,由於市房產部門不批我房號,我就聯合本單元住戶抗交水電房費。六年來,我們一分錢沒交。學了法輪大法,我認識到我做了有損於國家和社會的事,於是主動找市房管部門補交了2100元的水、電、房費,他們感到很驚訝。
我家雖然很富裕,但我原來仍很注重金錢。每當有了零錢,我都攢著換成號連號100百元鈔存放起來,感到很滿足。學了法輪大法後,我的「金錢觀」發生了變化。有一次我撿了903元錢,馬上按醫療證的姓名地址送歸失主,並謝絕了失主的請吃和200元的回報。
有一個施工甲方欠我2000元錢,我和朋友去要,他不但不給,還打罵我們。我愛人知道後決心整治他們。方法就是讓我住院,然後找警察收拾他們。這家知道後很害怕。我想我是修煉法輪大法的,如果那樣做會給社會製造麻煩,會給別人製造痛苦的事我們不能幹。也就是說,凡是壞事都是法輪大法法理所不允許的。經過反覆勸說,我終於說服了丈夫,使這件事化干戈為玉帛。
我有一個大嫂,第一次見面我就看不上她,後來還給她取外號,遇事找她的麻煩。學了法輪大法以後,我真是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和大嫂也融洽了。家裏公婆叔嫂有事,我都主動拿錢資助,一拿就是萬八千的。他們都說:「法輪大法真是『高德大法』,能使這麼厲害的人變成好人。」
總之,法輪大法給了我又一次生命,使我由一個唯利是圖的人變成了以「真、善、忍」為生活準則,對他人、對社會都有益的人。我由衷地感到了法輪大法的威力。為此,我決心好好在大法中修煉,做一個更好的人。
某市大法弟子
一九九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