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來信:國家的昌盛靠甚麼?國家的穩定靠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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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和姐姐都是法輪大法修煉者,因為修煉了大法,原本不太和睦的家庭和睦了,我們生活的輕鬆愉快。

可就在近幾天姐姐承受著難以言表的痛苦與壓力。因為修煉了法輪功,姐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電話被監控,出門有人跟蹤,單位裏讓她在公職與法輪功中選擇一樣。姐夫不修煉,因為承受不住這些打擊,身體跨了下來,家裏再也不平靜了,空氣很緊張,因為姐夫堅持要離婚。我知道像姐姐這樣災難降臨的家庭還有許許多多。

我要問到底是誰在破壞別人家庭的安寧、破壞國家與社會的穩定?

中辦國辦信訪局接待部份法輪功學員的談話要點我們也都看到了,為甚麼當地政府職能部門不能和中央保持一致呢?為甚麼表面上說是對於健身氣功活動從未禁止過,而實際上各地區在用各種見不得人的手段橫加干涉、阻止我們修煉法輪功呢?

國家的昌盛靠甚麼?國家的安定靠甚麼?不就是靠民心嗎?失去人心將失去一切,一個國家的法制再健全,如果不從人心上改變人,那法律將失去它的威嚴。要治本,不要治表,而治本又必須修德於天下。「臣苦不私而國不腐,民苦以修身養德為重,政、民自束其心,則舉國安定,民心所向,江山穩固,而外患自懼之,天下太平也」

為甚麼現在社會問題這麼多,吸毒、喜賭,搶劫、殺人等等,「道德的敗壞後,可怕的人心才是社會問題的毒根」,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正人心,要修德。而如果要從人心上改變人,是不需要法律的。

我們地區的很多外資企業就明確表示,「如果是煉法輪功的,我們公司就要」法輪功修煉者處處受歡迎,為甚麼?因為我們有心法約束自己,我們自然知道怎麼樣去做人,怎麼樣去做一個好人,怎麼樣去做一個高尚的人,怎麼樣去做一個完全為著別人的人。有多少人因為修煉,從賭場上走了出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有多少人因為修煉,扔掉了毒品;有多少人因為修煉,告別了病魔,從死亡的邊緣線上走過來了;有多少人因為修煉,從病床上爬起來了,以旺盛的精力投入到了工作崗位,為祖國的建設默默出力。我身邊就有許多學員在單位裏加班加點工作,從不要加班費,晚上到家十一、二點是經常的事,回到家很晚了,再拿出老師的巨著《轉法輪》在學,睏了洗把臉接著看。可他們從來沒有向單位提出過任何要求,從不多要一分錢的報酬,因為我們不為索取,只為付出,因為我們有師父的教導:「要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

正因為億萬法輪功修煉者有著這樣高尚的情操,所以億萬法輪功修煉者才是社會穩定的堅實基礎,是推動人類向文明進步發展的中流砥柱。為甚麼國家的職能部門不去抓那些真正社會的蛀蟲,而要把精力放在對付好人身上呢?國家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嗎?壞人越少越好嗎?某些職能部門在敗壞著國家的形像,踐踏著《憲法》,他們無視國法,無視法律,他們制法不遵法、知法不守法、執法還犯法。如果下去,法律還有甚麼威嚴可在,那不是一紙空文嗎?

父母給了我肉身,可父母不能給我永遠健康的身體,父母告訴我做好人,可父母不懂得怎麼讓我做一個真正的好人,怎麼做一個更高境界的好人。而李老師的曠世巨著《轉法輪》給了我一切,清理了我的身體,洗刷了我的思想,讓我明白了我生命的真實意義,我懂得我為甚麼來到世上,我又為甚麼活著,我又要到哪能裏去,要知道一個人明白了他生命的真實意義的時候,捨其命是不足惜的。因為我要回家。因此我們要用大善大忍的胸壞對待一切。慈悲看世界。

山東法輪大法修煉者
1999年6月24日


附《憲法》的某些條款

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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