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是否邪教組織,根據不同的標準或會有不同的結論。可以肯定的是,大部份參與練功的成員只當它是強身健體、修心養性的一門氣功或宗教。中央政府也強調要「團結、教育絕大多數被矇騙的群眾」,把他們和需要依法嚴懲的「極少數犯罪分子」區別開來。可是,一聲取締令下,純粹練氣修心的信眾也無法再如常練功了,書刊也全部沒收了,對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論自由,不能說沒有影響。
這次北京高調地頒布取締邪教的立法決定和司法解釋,用意看來是要總結打擊法輪功的經驗,綜合成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以儆效尤。問題在於法院和檢察院頒布的對《刑法》的解釋,有關「邪教」的定義太過廣泛,有關「非法組織和利用邪教」的闡說,則過於政治化,使整份解釋文件的說服力大打折扣。
在「邪教」定義上,司法解釋指為「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神化首要分子」確是傷天害理的邪教的共有特徵,卻非邪教所獨有,不少合法社團和政黨亦是如此,至於何謂「迷信邪說」、「蠱惑他人」、「危害社會」,則更是眾說紛紜,一些不涉騙財騙色、不導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組織,也可能被打為邪教。
在「邪教活動」方面,今日頒布的司法解釋也有過於籠統的問題,最主要的一點是過分針對意見的表達,例如把「聚眾圍攻、衝擊、擾亂國家機關」,「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組織成員圍攻、衝擊、強佔、哄鬧公共場所」,「抗拒有關部門取締」等,統統列為應予起訴的罪行。其實內地已有嚴苛的限制示威、遊行和集會的法規,再加上「圍攻、衝擊、強佔、哄鬧」等未必涉及暴力的抗議行為,難免令人認為文件針對的其實是民眾不滿或異見者的聚眾抗議活動,這對於中國的國際形像實在毫無好處。(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