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動員令。」《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的條約和重要決定。」可見,根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煉功群體定罪。
《憲法》第五條第三款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國家主席的言行代表著國家,應當遵守《憲法》,並應在《憲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而行事。江澤民在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稱「法輪功」為X教的言論,並沒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的任何決定為依據,是違反《憲法》、超越《憲法》規定職權的違憲行為。
從事實方面來看,江澤民所稱「因煉法輪功致死的達1400多人,許多修煉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等也並不符合事實真相。對於法輪功的學煉者,李洪志老師是有著明確的、特別的要求的。在李老師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法輪大法是修煉,能夠祛病健身,但不是為祛病健身而傳的,是為了度人,所以不主張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主意識不強)來煉法輪功。那些只為治病而來的人不給予淨化身體,不承認是法輪功弟子。有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在李老師不知道的情況下非要學,又不能遵守法輪功的要求,其所發生問題怎能歸罪於法輪功呢?以此而責難法輪功是有違事實的,也是完全不公正的。法輪功傳出至今已有7年了,全世界修煉人數已達一億多人,無數病人得到了完全健康的身體,已是舉世公認、有目共睹的事實。從輕而言,江主席日前那種張冠李戴、強加於人的說法也是對國家對人民對自己極其不負責任的。
從法律角度而言,江澤民以國家主席的身份對法輪功發表的上述言論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是超越《憲法》規定職權的違憲行為。
根據中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在此,我們希望有關國家機關和國家領導人能夠密切聯繫人民群眾,全面、客觀地對法輪功及廣大修煉群眾進行調查了解,和平、公正地處理好法輪功有關事宜。
大陸學員
1999年10月27日